直接說吧,在民主國家,沒有哪個公民被要求效忠於某政黨,或某個人,比如總統。
當然想加入某黨或某團體,可能會要求黨員要效忠於該黨,但前提必定是在憲法容許的範圍內。
如果是在君主立憲的國家內,公民可能會被要求效忠於國王女王等,但那絕對不是對國王本人的效忠要求,國王是國家和民族統一的象征,所以效忠的仍然是國家而不是國王本人。
有人說我今年投了驢黨,下回投象黨,是不是效忠就要來回搖擺,這是你個人的選擇,但不變的是對憲法的忠誠,不能為效忠於某黨或總統而違憲。如果不忠於憲法,那是未履行公民義務的表現。
當然,如果你履行了公民義務,那自然也享受憲法賦予你的公民特權,比如言論自由,入黨結社自由,按自由意願投票的權利,等。如果不履行公民義務,有可能會被剝奪公民權利。
這種“效忠”也不同於“愛”。你可以對你的國家不滿意,甚至恨之入骨,但你仍然必須效忠於TA。如果戰爭爆發,你仍有義務為TA赴死。民主國家“通常”不會要求公民“愛國”,但一定會要求你“效忠”。
對於入籍的移民來說,到底效忠於誰,可能引起一些糾結,到底該效忠於移居國,還是祖籍國,怎麽拿捏?當兩國沒有明顯的利益衝突時,這通常不是問題,但當兩國出現明顯的利益衝突時,這就成了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這不光是兩國“敵對”時,即使同為盟友,政治經濟軍事夥伴,仍有利益不完全一致的地方,這時你仍然需要為你的忠誠做出選擇,錯誤的選擇很有可能會有代價。
對移民來講,另一層考慮也不可忽視,那就是你的入籍宣誓。在有些文化環境中,“賭咒發誓”是連在一起的行為,是隻對自己“良心”負責的言語。但在法製國家,“宣誓”不是兒戲。平時造謠說謊,肯定令人不爽,但法律通常不追究你什麽,除非被你傷害到的人起訴。但你在法庭,在國會宣誓後說謊,那一定會有法律後果。所以不要覺得入籍宣誓就是一句話而已,背棄誓言是有後果的。 “lie”不是罪,”lie under oath”則會入罪。
話說回來,世界並不是非黑即白,很多時候大家麵臨的是灰色地帶的選擇,但這種模糊不清模棱兩可的不確定,在一定情況下必須坍縮成一個黑白分明的0/1 選擇,或者說,你的灰色言行在一定場合必定被做一個二值評判,“是”還是“不是”,“guilty” or “not gui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