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研讀一下大法官Roberts對這個問題怎麽回答的啊!

這就是美國憲政體製的核心!

總統的行政命令可以有一定的隨意性,有人反對。就像川王的很多行政命令就遭到很多川檢查長的聯合起訴。

起訴方和川王政府在法庭上對證, litigation, 最後由法官根據控辨雙方的意見作出決定。地區法官的決定一般是暫停,pause, 而不是費除行政命令! 

如果川王政府對法官決議有異議,可以向上級circute 法庭上訴,最後官司由最高法院裁定終結!

這就是所謂的美國司法程序!

懂了這個程序就不會說地區法官是king這樣的蠢話。

別拿英文引文說事,這樣寫的人,不管用什麽文字,不是蠢就是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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