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滿清《投充法》, 民人(漢人)投充旗下為奴。
2) 滿清《禁關令》, 嚴禁漢人進入滿洲“龍興之地”。
3) 康熙:滿洲往往輕斃其家人。旗下仆婢, 往往輕生。(家人指漢人奴隸)
滿人任意殺死漢人奴隸。漢人奴隸往往自殺。
漢人奴隸逃亡, 滿清頒布《逃人法》。
4) 滿清《剃發令》, 剃發易服。
清朝吏部尚書陳名夏提議“留發複衣冠”, 被順治帝下令絞死。
5) 旗漢不通婚, 清末慈禧太後下旨破除。
“滿漢臣民,朝廷從無歧視。惟舊例不通婚姻。”
6) 清朝苦力(賣豬仔)
--1850年販往秘魯的華工, 每10個隻有6個活著到達。
美國曆史學家瓦特史多特寫了《秘魯華工史》一書。
75%在古巴的華工未能活到工期完結。
--清代,涼山少數民族掠漢人為奴隸,直至宣統年間。 “驅使同於馬牛“。
宣統元年,涼山沿邊清查近三年被擄漢人數字,“有案可稽者,計被殺男婦一千六百六十餘名,被擄男婦四千三百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