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社會的快速發展伴隨著諸多社會問題的凸顯,尤其是重大惡性案件發生後,如何預防類似事件成為公共討論的焦點。以珠海開車撞人事件為例,案件發生後,有消息稱,當地部分社區針對“八失人員”、“三低三少”和“四無五失”群體展開排查,試圖從源頭上識別潛在的高危人員。
“八失人員”是指社會中麵臨多重困境的人群,包括:“投資失敗、工作失業、生活失意、情感失意、關係失和、心態失衡、精神失常和年少失管”;“三低三少”則指“經濟收入低、社會地位低、社會聲望低、人際交往少、流動機會少和疏導渠道少”人員。
另有消息傳出,為了讓排查工作更為“深入細致”和“萬無一失”,珠海當地社區還針對“四無五失”人員展開排查行動,“四無”即“無配偶、無子女、無工作或穩定收入、無房產等資產”;“五失”指“投資失敗、生活失意、關係失和、心理失衡及精神失常”。
在重大惡性案件發生後,地方政府開展排查行動,其初衷是為了減少潛在風險,通過提前介入,將可能因社會疏離、心理失衡等原因,導致惡性事件的個體納入管理。通過這些排查維護公共場所和社區的安全,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同時,收集潛在人群的信息,形成更有針對性的社會幹預方案。(看看下圖,更會令你忍俊不禁)
通過定義“八失人員”“三低三少”和“四無五失”等群體,政府試圖精準識別潛在高危人員,將案件中肇事者的個人經曆模式化,從社會學角度解釋事件發生的條件,對高危個體進行預測性管理,降低突發性社會事件的概率。這一思路,體現了現代社會治理的“精細化”和“數據驅動”趨勢,這些標簽試圖從經濟、社會、心理等維度對潛在高危人群進行分類。然而,這種分類在體現政策“精細化管理”理念的同時,引發了廣泛爭議。
首先,將“工作失業”“情感失意”等私人信息納入排查範圍,可能涉及公民隱私權的侵犯;個體是否被充分告知其信息的用途,以及是否有權拒絕配合?在排查中,某些社區可能將排查範圍從“高危人群”擴大到更廣泛的社會群體。
其次,一旦被歸類為“八失人員”“三低三少”和“四無五失”等群體,這些個體可能麵臨社會偏見,甚至更難融入社會。例如,“無配偶”或“無房產”作為判斷標準,可能偏向特定社會階層和經濟狀況,而非真正的危險性指標。而且,失業、低收入等並不一定直接導致惡性事件,忽視個體的心理和社會支持,可能導致誤判。 此外,將大量精力投入排查行動,是否能有效遏製事件發生和得不償失,尚需進一步論證。
“八失人員”、“三低三少”和“四無五失”的定義背後,其實是社會分化與不平等的加劇。低收入與低社會地位反映了社會資源分配的不均衡。加上,疏導渠道少、上訪投訴無門,顯示了社會支持係統的不足。
許多惡性事件的肇事者,往往具有心理失衡或精神障礙的背景,但當前中國心理健康服務體係尚不健全。基層社區缺乏專業心理谘詢與幹預機製,許多被針對的對象,因為怕被“排查”,怕被“歸類”,選擇隱瞞病情,而非主動尋求幫助。現代社會的快節奏與高壓力,使得人際關係趨於淡漠,被自願或強迫性“排查”和“歸類”後,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關係失和”和“人際交往少”這些孤立無助的個體,更容易走向極端。
對此,我們必須從政策與倫理角度進行反思:排查行動初衷是預防風險,但過度幹預是否侵犯個人自由?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有效識別潛在危險個體?目前分類是否經過嚴謹的實證研究?是否存在更精準的風險評估方法?如何避免將人群“定型”,而是根據個體情況提供動態支持?政府、社區與個體如何共同承擔社會安全的責任?在社會治理中,應以保護個體權益為優先,避免政策對弱勢群體的進一步傷害。
珠海的“八失人員”“三低三少”和“四無五失”排查行動,表麵上是一次“工作細致”的嚐試,但在實施過程中,暴露了隱私侵犯、標簽化風險以及社會支持係統薄弱等問題。這一現象既反映了社會治理的現實需求,也暴露了社會結構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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