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 "朱令父母收到北京人民檢察院的正式答複"(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4/11/12/125869024.html)。 這份回複提供了一些有關案情的信息, 雖然並不詳細。多年來外界一直非常希望警方公布掌握的證據, 這次也算是透露了一點。比如說:
"8. 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94年8月開始中毒,但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所以該證據不能推動案件"
朱令父母向最高法院提交的《偵查監督申請》中似乎並沒有提到賀敏的實驗,那麽北京人民檢察院的答複是主動提及的。這說明有關方麵應該是早就注意到了賀的工作。但是這句話應該寫成“賀敏博士的實驗證明朱令最晚94年8月開始中毒”,因為賀敏發表的數據並不能完全證明他們觀測到的第一個鉈峰值就是第一次中毒。
關於孫維何時開始接觸鉈鹽,一般認為自她進入實驗室就開始了。而她進入實驗室的時間,一般爭論的是秋季開學,還是暑假中的小學期,甚至更早。北京人民檢察院說“現有證據隻能證明孫維94年11月開始接觸鉈鹽”,應該不是指她11月才進實驗室。根據各方麵資料,實驗室的鉈鹽溶液就放在桌子上,隻要進入實驗室,就應該可以接觸到。因此北京人民檢察院的說法,可能是指接觸固體鉈鹽。
為什麽不算鉈鹽溶液?原因可能有兩個。一是認為溶液下毒不易,特別是賀敏的實驗表明中毒發生了很多次,使用溶液就更困難。而固體鉈鹽可以混入速溶咖啡粉等,實現一次下毒,多次中毒。其次可能是認為溶液中鉈的濃度太低,下毒需要的液體量太多。目前未知當時實驗室所用溶液的濃度。李隆第等那幾年發的文章中,有研究硝酸亞鉈(TlNO3)濃度對熒光的影響,所用硝酸亞鉈濃度從0到0.25mol/L。假設當時實驗室放置的鉈溶液就是0.25mol/L的,這個濃度的硝酸亞鉈大約20毫升含1克鉈,其實需要的量並不大。
另外回複第7條提到“清華毒物管理不嚴導致其他人也可能獲取鉈鹽”,因此“不能排除其他人投毒的可能”,這裏應該指鉈鹽溶液。這裏的意思似乎是,如果考慮用鉈鹽溶液下毒,那麽孫與其他人都有可能性。但孫在該實驗室工作,當然還是更具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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