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標準,簡稱雙標,是指評論時重視行為人身份勝過證據與道理。無正當理由地針對某一種相同程度的特定行為,因實施的人不同,而導致評價褒貶不一的現象。廣義上單指行為,狹義則考慮該行為的輕重性。例如允許某一群體或個人實施某一種行為,但禁止另外一群體或個人實施相同行為。
雙重標準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偏見或歧視,違反了公正、平等的原則,而實行“雙重標準”的人通常不會承認這一點,甚至稱自己很公平。
對於某種事態因時代、環境、行為內容等內外部條件不同,而以兩個不同的標準處理時,也可能被指責為“雙重標準”。
能夠表達“雙重標準”意思的詞句如“選擇性執法”、“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等[1];勸誡避免“雙重標準”的詞句如“正人先正己”、“以身作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