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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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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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發布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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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和國務院經貿辦聯合下發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的實施辦法》對授權經營定義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是指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將企業集團中緊密層企業的國有資產統一授權給核心企業(集團公司,下同)經營和管理,建立核心企業與緊密層企業之間的產權紐帶,增強集團凝聚力,使緊密層企業成為核心企業的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發揮整體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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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1.確立各級國資部門為授權主體 在<國資監管條例>搭就的國資授權經營框架內,有權作出授權經營的主體大體上可分為兩類:(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有權對中央一級的企業作出授權經營的決定。換言之,國務院國資委有權成為這些企業授權經營的主體。(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有權對本轄區內由國務院國資委直接監管之外的企業,進行授權經營。然而,據此搭建的國資授權經營框架,還未從根本上逃脫“政企不分”的窠臼。因為授權內容、範圍,都由國資部門一體確定,“人財物”大權在握的國資部門還能夠以撤回授權為由,行“政企不分”之實,出資人代表的權力,實際上還是由各級國資部門行使。故而,人們認為必須在法律上明確,一旦國資部門將國資經營權力授予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後者將取代國資部門成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
2.明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
中國應明確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為特殊法人,這包括四個層麵的含義:
(1)授權經營公司是以資本運作為主的控股公司。中國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一般為國有獨資公司,在中央層麵的授權經營公司基本上都是企業集團,它們經營的對象基本上是股權或資產,而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授權經營公司的的法律地位的雙重性。這是指它既是國有資本的被授權方,又是被控股子公司國有資本的出資人。授權經營公司必須按照授權經營合同、國資授權經營責任書、公司章程、業績合同等對國家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而其對下屬子公司的資本運作則要遵循《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國有授權經營公司在授權設立(組建)程序、資本歸屬、經營目標等方麵與一般企業相比,存在巨大的差別,它通過對子公司持有股份而實施控製,但絕非履行行政職能。
(4)授權經營公司具有特殊的高管產生程序。中央層麵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其董事由各主管部委(如交通部、冶金部)提名,人事部(中組部)考察,國務院任免。經營者則由授權經營公司的董事會自行選聘。監事部分由各主管部委提名,國務院任免,國資委可委派部分監事。地方層麵的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其董事則由各省相應的企業主管部門提名,省人事部門(組織部門)考察,省政府任免。其部分監事產生程序與此相同,另一部分則由當地國資部門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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