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黨製並不是美國憲法確定的,而是因為各州選定了winner take all的投票方法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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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沒有規定各州到底怎麽投票,隻是規定各州自己選出投票人來投票給總統候選人。在美國最前麵幾屆總統選舉時,各州選擇了不同的派出投票人給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方法,比如,根據候選人獲得的票數分散投票,或者贏的候選人得到所有票。但隨著時間推後,選擇winner take all的州數越來越多。原因是有州希望把自己所有的票都投到自己希望的候選人身上,而如果有些州用了贏者通吃的辦法後,你再選擇分散投票會讓自己希望的候選人處於不利的地位。到現在隻有很少數的幾個小州外,幾乎所有州都用贏者通吃的辦法。 而這樣的發展,實際上是force美國成為兩黨製,因為第三黨在選舉中在某州戰勝兩個大黨的概率太小,不能成為贏者,也就沒有任何選票。

如果憲法規定,每州的投票人需要根據候選人的票數來成比列投票,那後果是第三政黨會發展起來,而第三政黨發展起來的後果是很可能在大選後沒有一個政黨的候選人會得到多數選票,到時候會在國會中根據憲法作第二輪投票。這會導致政黨間的合作才能產生總統,像歐洲國家的多黨製一樣。

美國憲法製定者沒有把政黨運作寫入憲法,他們大部分沒有料到各州都采取贏者通吃的投票策略,更沒有想到這導致了實際意義上的兩黨製和兩極化的派係爭鬥。憲法製定者在製定憲法時,強調很多的是聯邦政府和州權,這是和歐洲政府組成方式的根本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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