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下與台灣關係法的原文就知該法並沒有規定必須保衛台灣而是要求總統和國會商議采取適當的行動。當然使用武力護台也是選項之一

  1.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2.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3.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製度遭受威脅,因而危及美國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述危險所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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