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聯合製訂的規定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聯合製訂。1982年7月6日國務院批轉。規定:屬於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和歸國華僑在國內和內地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備自費出國留學條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後工作兩年的限製。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的,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聯合製訂的規定
歸僑、僑眷自費出國留學規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勞動人事部聯合製訂。1982年7月6日國務院批轉。規定:屬於國外華僑、港澳同胞、外籍華人和歸國華僑在國內和內地的子女、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含配偶),具備自費出國留學條件的,可不受在校生不準自費出國留學、高等學校畢業後工作兩年的限製。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的,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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