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隻是一個方麵,德州議會通過立法把非法移民作為州法規定的刑事罪行時沒有考慮到執行層麵的問題,(就像老川第一次下達禁穆令時是拍腦袋做出的決定。真執行起來狀況百出讓國土安全部門無所適從)
首先,怎麽確定一個人是非法移民?當然是聯邦政府說了算,如果一個被告拿出聯邦發的證件證明聯邦認為他/她至少目前是合法呆在美國的,你德州的陪審團還有辦法定他/她的罪嗎?
那被抓不就是因為這個人沒有聯邦發的證件嗎?沒錯,可是等他/她庭審的時候他/她有了。除非他/她在美國沒親戚沒朋友,自己也沒錢請律師。
來我們沙盤推演一下,這個人被德州執法部門抓了之後,是有憲法權利被律師代表的,他/她被允許給律師打電話,律師依法到jail來會見被告,給被告兩張表格簽字,一張是聯邦司法部印製的G-28 form 填了之後跟被告就形成了代表律師和當事人的關係,另外一張是申請庇護的I-589 form, 之後律師就可以代表被告向聯邦申請庇護了。當然在德州法院代表被告還需要辦德州的手續,這個和我們的話題無關就不說了。
那麽兩三周之後,聯邦的庇護收據來了,顯示此人在庇護申請聯邦政府做出決定前,可以呆在美國,這下被告就有了asylum pending的臨時身份,至少在移民法官下達驅逐令之前是有效的。再過一個月(根據目前移民與公民服務局uscis.gov的官網顯示的處理進度)允許此人在美國合法工作的C8工作許可證也寄來了,社安號也有了,這時代表律所就會和德州地檢處聯係讓他們撤銷起訴,因為起訴的理由(非法移民)已經不存在了。一旦起訴撤銷48小時內必須放人。
有人可能會問,如果德州地檢就是不撤銷起訴呢?那就直接向法官要求dismiss case唄,法官肯定批準。因為審理下去是白白浪費德州納稅人的錢。試想等到了法庭上,律師拿著聯邦發給的庇護申請收據和C8工卡向12名陪審員一一出示,陪審員的表情就亮了,這被告不是比竇娥還冤嗎?德州檢察官是要學中國文革製造冤假錯案?
那麽不準律師探訪和代表被告不就行了嗎?問題是這權利是憲法賦予的,除非德州脫離聯邦,回複到得克薩斯共和國,那可以製定自己的法律,否則no way
最後再說說老川第一次禁穆令執行時的亂局,正常情況是應該提前公布一個緩衝期,讓航空公司和國土安全部的邊境保護局CBP有時間應對,比如某個時間開始在境外的航班始發地就不給這些被禁的旅客check in了,可惜老川是拍腦袋做的決定,事先也沒有告知各國航空公司,也沒有和職能部門溝通商量,結果通知CBP執行禁令時,還有很多有簽證甚至綠卡的穆斯林正在世界各地登機向美國飛來,國土安全部也沒發備忘錄說對雙重國籍的和有美國綠卡的穆斯林應該怎麽辦,結果前線入境官員立馬懵逼,雙重國籍(不是美國和穆斯林國家雙重國籍,因為移民法規定美國公民有入境的絕對權利,就是他/她是恐怖分子也不能拒絕入境,隻能讓其辦理入境手續後抓。而是如果此人有阿拉伯和比如歐盟的雙重國籍)和持有綠卡的阿拉伯國家旅客被滯留在現場幾個小時等華盛頓DC的國土安全部決定,最後還是讓進來了,因為移民法並沒規定信伊斯蘭教就不能發綠卡或是不能入境,政府上法庭肯定輸,而且會被因為妥妥違憲的宗教歧視告死。最高法院也三次駁回了老川的禁穆令,直到改成隻禁拒絕和美國交流恐怖分子信息的六個國家,而且在美國有親屬,和美國機構比如學校,公司有實質關係的例外(如被美國大學接受的學生或是來美國做生意的商人)其實根本就是無疾而終了。(像有恐怖主義嫌疑的等等移民法本來就有法條禁止發簽證和入境,而不能是因為信回教而禁止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