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佩帶記錄器,現場不錄像搜證就不要怪對方質疑甚至是抹黑,台灣執法機構連自己定的規矩都不遵守,新聞稿件前後不一,

有何立場要別人相信?如果這次“執法”是可以算“無懈可擊”,那麽根據這次的事例,以後在被警察追捕過程中不幸受傷甚至殞命的嫌犯是無從控訴警察的,即使警察沒有現場視頻。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