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治製度係列之三
前言:本係列之一回顧了輸者入主白宮的五次大選,係列之二介紹了選舉人團製度的曆史背景,分析它如何違背了美國的建國理念和憲法原則。常見的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包括,“美國不是民主而是聯邦”,“美國不是民主而是共和” ,“為了防止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等等。本文是係列之三,將對這些說辭逐一分析辯偽。
“美國是聯邦不是民主”
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的第一個常見說辭是,“美國是聯邦不是民主”,甚至還煞有介事地說1787憲法裏麵沒有提到“民主(Democracy)”這個單詞,所以美國憲法不包含民主。首先,這是罔顧實質內容的詭辯術。1787年憲法隻字不提奴隸,如前文述卻充滿了維護奴隸製度的條款。1787年憲法明確規定了眾議員,參議員和總統的選舉方式和任期,這就是民主的體現,雖然不是直接民主。
更重要的曆史事實是,在建國初期,隻有白人男性財產(土地)所有者才有投票權。南北內戰之後,國會先後通過六個修正案將選舉投票權一步一步擴展,第14修正案(21歲以上白人男性),第15修正案(所有男性),第17修正案(聯邦參議員直選),第19修正案(所有女性),第24修正案(禁止投票稅)和第26修正案(18歲以上公民)。美國的民主進程漫長艱難的,是無數代進步人士奮鬥甚至犧牲的結果。
現在讓我們一起來分析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主和聯邦。
聯邦,其實是一個國家的政府權力劃分結構(Governmental Power Structure)的一個模式。每個國家一般有兩個級別政府:國家和地方。大致而言,這兩個級別政府的關係有三種模式:邦聯製(Confederate),聯邦製(Federal)和中央集權(Centralized)。
1789年之前的美國就是邦聯製,各州保留著相當於獨立國家的地位和權力,大陸國會沒有多少權力,連給退役軍人的撫恤金都無力支付,怨聲載道,以至於1783年3月15日華盛頓苦口婆心地說服他的手下軍官不要舉兵叛亂。
在中央集權國家,地方首長由中央直接任命,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負責,唯命是從。
目前的美國則是聯邦製度,國家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之間沒有從屬關係,但是都受到聯邦憲法的約束,由聯邦憲法明確規定各自的權力範圍;各州都有自己的州憲法,州議會和州長由本州居民選舉產生,不向聯邦政府負責。在州之內,每個城鎮的市長鎮長市鎮議會由本市鎮居民選出,不向州長州議會負責。同樣地,總統也不向每個州負責,而是向全體美國民眾負責。
民主,其實是一個國家的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程序(Decisioning Process)的一個模式。“民主”一詞來自兩個希臘詞,意思是人民(demos)和統治(kratos)。大概而言有三種決策程序模式:獨裁專製(Autocracy)之下,由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家族決定;寡頭政治(Oligarchy)之下,由少數人或者特權階層決定;民主製度(Democracy)之下,則以所有社會成員中大多數人的意願決定。而公共事務的主要體現之一就是官員任命的程序模式,是由君王任命,特權貴族世襲壟斷,還是民眾選舉產生。
可見,聯邦(權力劃分)和民主(決策程序)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英文俚語中的Apple and Orange蘋果和桔子,完全沒有可比性,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非此即彼的關係。
眾所周知,在古希臘城邦時代,就已經有了全民參與的民主。在1789年之前的殖民時代和邦聯時代,美國各個州早就實行議會民主,各個州議會和州長由全民直選產生。今天的法國,有點類似中央集權製,例如法國國會在2014年通過法律將原來22個行政區(Region)重新劃分減少為13個。每個行政區沒有自己的立法權力,隻有行政事務功能Administrative Functions。加拿大、德國和印度等國家則是聯邦製。但是這些國家都實行“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全民直選,行政區/州/省沒有什麽選舉人票。
因此,“美國是聯邦不是民主,因此選舉人團製度合理”這個觀點在概念邏輯上是莫名其妙,在曆史事實上則毫無根據。
“美國是共和不是民主”
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的第二個常見說辭是,“美國是共和不是民主”。以上已經解釋了民主的概念,不贅述。
每個國家的國體主權(Sovereignty),大概而言有兩種模式:君主和共和。君主製國家的主權在於君王家族,共和製國家的主權在於全體民眾。全民共和的相對概念是君主王權,不是民主。因此共和(國體主權)與民主(決策程序)又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Apple and Orange,互相之間不存在任何可比性,因果關係和非此即彼的關係。
人類曆史長河中,傳統上的君主國體一般是獨裁專製,缺乏民主程序。隨著君主立憲製的出現(如英國,加拿大和許多西歐北歐國家),代議製的民主程序也開始出現。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之後,出現共和國體,民主程序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建立。而且真正的共和國體更需要民主程序才能運行。至於一些自稱是共和國體的國家,其實完全沒有民主程序,在此不予討論。
如前文述,美國的《獨立宣言》明確宣告,政府來自於民眾,其執政的合法性來源於被統治者的認同;美國的《憲法》開卷明義的第一句就鮮明宣告,美國由全體民眾(“We the People”)共同組成,即主權在民。在真正的民主憲政國家,一個政黨要成為執政黨,一個候選人要成為總統,必須通過一個透明公平的民主選舉,得到大多數選民的支持,才具有執政的合法性。
除了權力合法性,民主憲政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權責同源,即權力合法性與接受問責應該來自同一個來源。即是各級民選官員,特別是執政官員,都是由該選區的選民按照”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民主原則直接選舉產生的,這樣才能保證這些民選官員既是代表本區選民,也要接受本區選民的問責。
在美國,總統是唯一代表全國民眾並且向全國民眾負責的民選官員,所以其權力合法性必須來自於全國民眾,同時也要接受全國民眾的問責,而不是向各個州負責。如同州長和市長郡長都是由所轄區域選民直選,對所轄區域全體居民負責。但是選舉人團製度下,總統由各州的選舉人票數決定,造成其權力來源於各州。
另外,根據法治原則,總統作為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其宣誓效忠的是聯邦憲法,執行的是聯邦法律,而不是效忠各個州的憲法,不是執行各個州的州法。
因此,選舉人團製度不僅違反了主權在民的共和原則,違反了權力與責任同源的憲政原則,也違反了法治原則。
“防止多數人的暴政”
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的第三個常見說辭是,“防止多數人的暴政”。
首先,所有其他成熟民主國家都是通過“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民主選舉,按照得票多數產生民選官員(如法國總統)。其次,在美國所有的聯邦參眾議員,州長市長,州市議員,等等也都是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選舉,得票多數決定勝方。
按照“防止多數人的暴政”的邏輯,豈不是所有成熟民主國家的總統總理等等,美國所有州長市長各級議員等等,都是“多數人暴政”的體現?
如果民主選舉的結果由多數選民的選擇決定就是“暴政”,那麽意味著民主選舉的結果由少數選民的選擇來決定,才能防止“暴政”嗎?按照如此邏輯,由一個人的意誌來決定結果豈不是最能夠防止“暴政”嗎?也就是說,一人獨裁專製是最能夠防止“暴政”的製度。
如前文述,國家公共電台NPR在2016年11月2日的報道,根據現行的選舉人團製度加是贏者通吃,一個候選人隻需要獲得全國普選票的23%,就可以拿到270選舉人票,從而進入白宮。筆者進行了模擬計算,即是從人口最小的州開始,每個州都比對手多一張普選票,就可以拿下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如此操作,直到拿下270張選舉人票,那麽對手即是在剩下的那些人口大州獲得全部普選票,也都是毫無意義。
或許有人說NPR的研究沒有現實根據,非也。川普在2021年1月3日就對佐治亞州的主管選舉的州務卿施加壓力,“你是共和黨人。。。我隻想要找出11780張票”,川普就是要篡改該州的票數正好比拜登多一張票,從而可以拿下佐治亞州的16張選舉人票。
一個選舉製度竟然有如此漏洞,允許不良政客如此玩弄權術,就恰恰說明該選舉製度的荒唐。
“保護個人的權利”
筆者了解,一部分人說“防止多數人的暴政”的時候,其實是關注“保護個人的權利”不被侵犯。這樣的擔心可以理解,但其實是對民主憲政的誤解。
就以美國而言,總統宣誓效忠憲法,上任之後的負責行政,執行憲法和國會通過的現有法律。而且,所有的立法都是經過兩黨議員在參眾兩院的聽證,辯論,投票過程。如果行政不當,會受到國會的質詢,新聞媒體監督;如果侵犯了個人權益,也會被各種各樣的社會團體,公司個人起訴到法院。換言之,保障每一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依靠的是法治,例如憲法前十條人權法案(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等等)和其他法律。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川普上台之後,下達了許多行政命令,最典型的例子是川普企圖在2020人口普查中加“是否公民”的問題,結果被在野黨抨擊,被新聞媒體揭露,被許多民間維權組織狀告,被各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否決。
因此,選舉總統和保護個人權利,前者是發生於某一天的民主選舉程序,後者是長年累月的立法、行政、司法的結果,完全是兩個不同時空,沒有因果關係的命題。將總統大選方式與保護個人權益作為一個因果關係的看法,或是對美國三權分立原則的嚴重誤解,或是對基本邏輯的嚴重混淆,或是在故意製造虛假的恐嚇。
“保證人口小州不被忽視”
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的第五個常見說辭是,“選舉人團製度使得小州不被忽視”。
在總統大選中,如果一個州的勝負雙方在三個百分點以內,該州就可謂搖擺州Swing States。自從1988年以來每次大選搖擺州的數目如下:
1988年:3個;1992年:9個;1996年:8個;2000年:7個;
2004年:7個;2008年:5個;2012年:3個;2016年:8個;
2020年:隻有七個搖擺州:亞利桑那,內華達,佐治亞,北卡,賓夕法尼亞,密執根,威斯康辛。
在2016年選舉中,兩黨候選人隻在11個州(勝負差距都在5%或以下)投入了大量的競選資金和開支。 這11個州的總人口為8920萬,僅占全國人口的28%。 這意味著 39 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其他 2.269 億人,即 72% 的人口從未有機會與候選人會麵、提出問題並表達他們的擔憂,從而被視為理所當然的旁觀者。
以上事實顯示,每次大選中絕大部分的州,無論大小,都淪為“看客州”。細看這麽多次大選的搖擺州,其中隻有新罕布什爾州可以算是小州,其它都是“大州”“中州”。因此,選舉人團製度保證小州不被忽視的觀點,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防止人口大州霸淩人口小州”
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的第六個常見說辭是,“防止大州欺負小州”。但是這些人從來沒有舉例說明大州如何霸淩小州。
大州如何欺負小州呢?聯邦財政是一塊大蛋糕,如果大州比小州搶到更多的蛋糕,應該就是大州霸淩小州了吧。
在2020年新冠瘟疫在美國流行蔓延之後,首先遭受重創的紐約和新澤西請求聯邦政府援助,共和黨參議院領袖麥康納就表示反對,說讓這些州政府宣布財政破產好了,紐約州長郭默憤然指出肯塔基州才是一直是占便宜的州。的確,紐約州長期以來每年繳納的聯邦稅要遠遠多於獲得的聯邦經費,一直是50個州中最吃虧的。
據洛克菲勒研究所Rockefeller Institute 2021年1月18日公布的最新年度報告:(附表3)
在2019年紐約州繳納聯邦稅比所得聯邦經費多達228億美元,而肯塔基州獲得聯邦經費比繳納聯邦稅多達632億美元,兩州的聯邦財政待遇相差860億美元。
在2015年至2019年的五年期間,紐約州繳納聯邦稅比所得聯邦經費多了1,426億美元,而肯塔基州獲得聯邦經費比繳納聯邦稅多了2,118億美元。
以人均計算,這五年裏每個紐約居民平均每年吃虧$1,452美元;而每個肯塔基居民平均每年淨賺$9,512美元。換言之,在聯邦財政上肯塔基居民的待遇比紐約居民每年優厚10,964美元。
這份洛克菲勒研究所2015-2019年報告顯示:
有10個州屬於繳納聯邦稅多於獲得聯邦經費的“貢獻州” 依次為(億美元):紐約州($1426),新澤西州($841),馬薩諸塞州($611),加利福尼亞州($426),康乃狄克州($406), 伊利諾伊州($165),科羅拉多州($73), 華盛頓州($64),猶他州($31),內布拉斯加($8)。
有40個州屬於繳納聯邦稅少於獲得聯邦經費的“吃福利州”。
如果以每個居民每年計算,在這五年了最吃虧的前四名依次是(美元):康乃狄克州($2,271), 新澤西州($1,886), 馬薩諸塞州($1,784), 紐約 ($1,452),它們都是藍州。
按照2020大選結果,10個貢獻州中8藍2紅;在40個吃福利州中17藍23紅。筆者將所有25個藍州和25個紅州匯總統計,得到以下結果(億美元)。25個紅州在五年裏獲得的聯邦財政經費比25個藍州總共多了8280億美元,平均每年淨賺1656億美元。
(作者根據洛克菲勒研究所數據的統計)
為什麽出現以上財政不均的現象呢?如前述,在參議院因為每州兩席使得小州占據了巨大優勢,在眾議院大州又沒有得到本應該按照人口比例的席位,而共和黨又是這兩個不平等製度的既得利益者,因此由共和黨掌控的人口小州也就在聯邦財政上大占便宜。政治上的被壓製,必然導致經濟上的被剝削,此話一點不假。
許多美國中部南部的紅州共和黨政客經常自稱他們才是“真正的美國人Real America”,言下之意是紐約州加州等沿海藍州居民就不是“真正的美國人”。以上這些數據證明這些紅州共和黨政客的要麽是無知,要麽是無恥。
以上事實說明兩點,第一,根本不存在人口大州霸淩人口小州的情況,反而是小州(紅州)一直在占大州(藍州)的便宜;第二,小州能夠占大州便宜的主要原因在於每州兩席位的參議院製度和眾議院席位分配不平等,與總統選舉方式沒有直接關係。因此“選舉人團製度保護人口小州”的說辭是完全沒有事實根據的。
選舉人團製度的黨派既得利益者
如前文所述,自從1876年以來的四次輸了普選票卻依靠選舉人團製度的後門進入白宮的都是共和黨候選人。從1992年到2020年,總共八次總統大選,共和黨候選人隻有一次獲得普選票多數(小布什2004年),概率12.5%;但是卻在2000年和2016年兩次依靠選舉人團製度入主白宮。換言之,在21世紀,多數選民的意願被顛覆的概率高達25%。
共和黨保守派勢力知道,他們越來越難以在大選中獲得普選票的多數,選舉人團製度是他們繼續以少數人統治多數人的唯一可能。因此,為了黨派政治利益,共和黨保守派人士就發明了各種各樣的說辭來為選舉人團製度辯護。
本文詳細分析證明了維護選舉人團製度的常見說辭要麽是概念混亂,要麽邏輯顛倒,要麽毫無事實。下文將討論選舉人團製度對美國民主憲政的威脅,以及改革選舉人團製度的努力。
2020/10/26初稿,2021/02/15二稿,2024/01/24三稿
作者近作:
附表3:美國50州的紐約州繳納聯邦稅比所得聯邦經費的收支對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