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一綱領》,簡稱《國統綱領》,曾經是由李登輝時期所領導的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關於中國大陸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由中華民國國家統一委員會(簡稱國統會)於1991年2月23日國統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3月14日獲行政院第2223次會議通過。
國統綱領提出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視為兩個存在的政治實體,但是避談主權歸屬問題,希望將來追求終極統一。這啟發了後續的務實外交、兩國論、九二共識與一中各表。該原則最終於2006年2月27日由時任總統陳水扁於國家安全會議裁示「終止適用」[1],並於2月28日正式宣告國家統一委員會與《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運作與適用。
內容原篇[編輯]
《國家統一綱領》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家統一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第二二二三次會議通過
《國家統一綱領》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第二九八〇次院會決定「『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函知本院所屬各機關查照
《國家統一綱領》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2]:
前言[編輯]
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基此認識,特製訂本綱領,務期海內外全體中國人同心協力,共圖貫徹。
目標[編輯]
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
四大原則[編輯]
- 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
- 中國的統一,應以全民的福祉為依歸,而不是黨派之爭。
- 中國的統一,應以發揚中華文化,維護人性尊嚴,保障基本人權,實踐民主法治為宗旨。
- 中國的統一,其時機與方式,首應尊重臺灣地區人民的權益並維護其安全與福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原則下,分階段逐步達成。
三個階段的進程[編輯]
- 近程(互惠交流階段)
- (一) 以交流促進瞭解,以互惠化解敵意;在交流中不危及對方的安全與安定,在互惠中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以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 (二) 建立兩岸交流秩序,製訂交流規範,設立中介機構,以維護兩岸人民權益;逐步放寬各項限製,擴大兩岸民間交流,以促進雙方社會繁榮。
- (三) 在國家統一的目標下,為增進兩岸人民福祉:大陸地區應積極推動經濟改革,逐步開放輿論,實行民主法治;臺灣地區則應加速憲政改革,推動國家建設,建立均富社會。
- (四) 兩岸應摒除敵對狀態,並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以和平方式解決一切爭端,在國際間相互尊重,互不排斥,以利進入互信合作階段。
- 中程(互信合作階段)
- (一) 兩岸應建立對等的官方溝通管道。
- (二) 開放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共同開發大陸東南沿海地區,並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展,以縮短兩岸人民生活差距。
- (三) 兩岸應協力互助,參加國際組織與活動。
- (四) 推動兩岸高層人士互訪,以創造協商統一的有利條件。
- 遠程(協商統一階段)
- 成立兩岸統一協商機構,依據兩岸人民意願,秉持政治民主、經濟自由、社會公平及軍隊國家化的原則,共商統一大業,研訂憲政體製,以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