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的病情被耽誤,責任在兩個單位:
首先是清華,在協和詢問鉈鹽使用情況時,疏忽大意,錯報瞞報,導致協和排除重金屬中毒的可能,錯過治療時機。
其次是協和,不遵守流程,不做重金屬測試。
這兩個單位都是高知集中的地方,這樣的錯誤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反省。
案子沒查出來,責任在兩個單位:
首先是清華,在被告知有人投毒時沒有及時通知公安,而是走漏消息,導致證據缺失。
其次是公安,沒有及時徹底審問相關嫌疑人,而且還再次遺失當時的物證。
投毒案除非抓現行或者作案者自己承認,一般是很難查的,所以這裏麵公安的責任相當比較小。
總的說,清華在這個事情上非常疏忽大意,造成令人遺憾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