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平台本來就是一個表達民意的地方,民意讓移民局調查孫維,有啥不可?
移民的時候本來就有背景調查,孫維又改名字又改生日,如果還隱瞞了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過去,就是移民欺詐,任何人都可以舉報。
如果所請願的事情不合法,平台根本就不會通過。 既然通過了,就是合法的。就像民主國家各種各樣的抗議遊行一樣,既然遊行通過了,就是合法的。網上請願就跟上街遊行一樣,隻不過平台在網絡上而已。就是一個表達民意的地方。
如果你同意請願,不簽就完了。請願是不是合法也不是你來決定的,不是還有法律嗎?同樣,如果你認為這些請願的人犯了法,為什麽不等法律對請願的的製裁?
不少人仍然拿辛普森案子跟朱令案比較,辛普森案子因為證據被洛杉磯警察局破壞而在刑事上判他無罪。但是民事法庭他是輸了官司的,當年好像判了給受害人家庭賠償天價的錢財。 這就是民主國家法律健全的原因之一,刑事上無罪要有充足的證據,但是民事上就是代表著民意。所以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還是可以定罪。
還有關於有沒有直接證據能否給孫維定罪,當然可以,旁證足夠多的情況下還是可以的。 西方很多國家都有被害人連屍體都沒有找到但是還是定罪的例子,有興趣的可以看看:
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der_conviction_without_a_b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