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方其實並沒有切實的證據去告疑犯,可能連口供都沒有。當時公安說就差一層紙了,說明沒有真正破案。後來沒繼續查,可能是打了招呼, 現在最多是查到誰打了招呼,人家可以不承認的。而且證據都沒了,丟證據的人也難查著,也可能確實是搬家無意搞丟的,那更不好查。
朱令方的問題就是太著急,在沒有實據的情況下,有些臆測的東西當事實講出來了。後來還給方舟子逮著了漏洞。在沒有實據的情況下,疑罪從無,這是司法的進步。以前冤案搞得太多,糾正屈打成招的做法是正確的。
這種事要定罪,可能需要有臥底,讓凶手不知不覺地坦白。又或者凶手良心發現,自己承認。
至於吃瓜群眾,自己有個結論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