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保護身份
國會於1990年設立了臨時保護身份,以為某些由於持續的武裝衝突、環境災難或其他特殊和臨時條件而無法返回原籍國的外國國民在美國提供臨時安全避難所。臨時保護身份保護人員免於被驅逐出境。臨時保護身份持有人有資格獲得就業授權文件和旅行授權。
見法律:8 USCA §1254a
要滿足臨時保護身份資格條件,個人通常必須證明:
- 身份和國籍
- 自指定日期起持續待在美國,以及
- 無犯罪記錄(兩項輕罪定罪將使申請人的臨時保護身份資格被取消)
要查看當前列表,請訪問 USCIS 網站。
有關提交要求的信息見上述鏈接。臨時保護身份指定授予期間為6至18個月,國土安全部長在審查國家條件和與該國本身協商後可以延長指定期限。如需協助提交臨時保護身份申請,請聯係移民法律服務提供商。名單見法律服務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