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國以來從沒有法官決定誰可以參選總統。這四個人說他們反複讀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發現美國憲法原來給了法官決定參選總統資格的權利。
其它三位法官不同意這個說法,不承認憲法給了法官審查民選總統參選資格的權利。其它州的法官也同樣不認為法官有審查民選總統參選資格的權利。
如果這四個人(所有7名法官包括那三名執反對意見的法官都是由民主黨任命的,大部分是注冊的民主黨員)得逞,美國是不是進入了高級民主階段,任何人參選聯邦工作人員都要先由法官確定資格?
如果最高院否決這個判決,那這四個要濫用職權剝奪選舉人權力的人還能繼續法庭工作嗎?
白宮對這種行為怎麽看?
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