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鋪賣豆腐腦罰上萬,涼拌菜罰五千。中共專製下的流氓酷吏讓大眾苦不堪言

本帖於 2023-11-24 07:21:42 時間, 由普通用戶 amico 編輯

包子鋪賣豆腐腦罰上萬,涼拌菜罰五千

近日,北京一包子鋪因超範圍經營豆腐腦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1.5萬元,引發網友熱議。此前,安徽多家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拌黃瓜而被處罰5000元也引起關注。有網友認為,商家超範圍經營理應被罰,食品安全必須保證;另一些網友則質疑處罰是否過嚴。有學者表示,包子鋪賣豆腐腦、炒菜店涼拌菜或許違反了相關規定,但有無必要進行巨額處罰?一刀切的執法是否可以更人性化?

網友熱議:

包子鋪賣豆腐腦就違法,還是超經營範圍賣豆腐腦違法?

據報道,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日前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一家名為“北京皖南溫馨包子鋪”因為在外賣平台上售賣豆腐腦,被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7014元,並罰款1.5萬元。

該包子鋪於2022年4月23日至2023年7月27日期間,在外賣平台銷售豆腐腦1169單,每份售價6元,貨值金額共7014元。但該包子鋪沒有熱食類經營許可,豆腐腦不在其注冊的經營許可項目範圍內,所以,市監部門認為該包子鋪屬於超範圍經營,將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這一處罰在社交媒體上迅速引起了極大的關注。

有網友表示:豆腐腦、豆漿、油條、包子饅頭,這些都是咱老百姓早餐吃的傳統食物,為啥包子鋪就不能賣了?如此艱難的情況下,還這樣苛刻,合法但不合理。

 
 

對此,也有網友持相反意見:莫誤導!不是包子鋪賣豆腐腦就違法,是包子鋪超經營範圍賣豆腐腦才違法!莫以人性化執法為名進行綁架!

日前,企查查顯示,上述包子鋪已辦理了熱食類食品製售經營許可,可以合法售賣豆腐腦了。

涼拌黃瓜罰5000元:

網友質疑處罰這麽高是否合理?初次查到就要罰嗎?

無獨有偶,此前安徽合肥多個餐館因賣涼拌黃瓜被罰款5000元,事件引起關注。據報道,2022年7月,合肥市場監管部門對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菜而進行罰款。其中,包河區王良才酸菜魚望湖城店因無資質在外賣平台上售賣涼拌黃瓜,被處以5000元罰款;廬陽區又馳餐飲店也因在網上銷售涼拌黃瓜被罰款5000元。

在池州一論壇上,也有餐飲店老板發帖反映,稱自己在店內“拍黃瓜”做涼菜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5000元。“我在九華山山下開了一家小飯店,一間門麵太小,沒辦法做起了外賣,誰知道開業一個多月就被舉報‘拍黃瓜’。”據該飯店負責人稱,該店因此事被舉報後被青陽市場監管局處以警告,但此後舉報人繼續向池州市場監管局舉報,青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店處以罰款5000元。

 

杭州市市場監管局表示,市監部門在早餐的例行檢查中,也曾發現類似情況。在一家小龍蝦店裏,檢查人員發現該店有銷售涼菜,但其營業執照上顯示的經營範圍裏,卻沒有“冷食類食品”,這表明,這家店並沒有製售冷食、涼菜的資質。

那麽,獲得“冷食類食品”製售資質有哪些門檻?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官方抖音號的視頻中,檢查人員現場給店主科普:“要有冷菜間,獨立的房間,需要有二次更衣間,要安裝空調恒溫,水池、冷菜間單獨的冰櫃……”

事實上,此案並非最近才有。早在2017年,廣州便有類似情形被罰1萬元的例子,也曾引發網友熱議。網絡上對此事的爭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麵:一是,一份涼拌黃瓜不到20元,處罰高達5000元是否合理?二是,初次查到就要罰嗎?三是,在一些案例中,有關部門是鑒於商戶案發後積極配合並整改、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初次違法這三項從輕情節從輕處理,對飯店罰款5000元。倘若沒有這些從輕情節,罰款數額豈非更高?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冷食類食品製售”為一個單獨的食品經營項目,之所以售賣涼拌黃瓜被罰款,是因為飯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沒有包括冷食類食品製售,屬於超範圍經營。

學者:

執法的目的並非罰款,而是為維護公平和民眾利益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表示,從法律角度看,商戶超過經營範圍售賣冷黃瓜被罰5000元似乎是有依據的。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商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新增涼拌黃瓜經營項目,需要申請變更經營許可。但是如果其沒有及時申請變更,並非立刻便產生被罰款的結果。從相關報道中,似乎並無監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的過程。

金澤剛認為,再退一步講,倘若該行政處罰過程沒有瑕疵,但合法性並非行政處罰唯一要義,合理性也同樣需要被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並列的基本原則,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項限製性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同時也要講理。

所謂合理性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於商戶的經營行為,法律證件存在瑕疵,監管部門首先應依法提醒,而不應動輒罰款,且罰款金額與違法經營收入應該符合比例。

對於此案,罰款也不是唯一的、最好的選擇,最新修正後的《行政處罰法》就首次引入了“首違不罰”條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金澤剛表示,動輒拿起罰款武器指向當事人,從執法的角度來說,或許沒有問題,但從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係來看,就顯得太過機械、教條和缺乏靈活性了。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給予民生經濟以基本的關懷,也是執法為民的應有之義。執法的目的並非罰款,而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和民眾利益。很多時候,執法也需獲得民眾認同,契合社會大眾樸素的正義感和公平觀,而非聽上去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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