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鈺博士公開聲明

本人對於美國地區法院法官維克多.博爾登(Victor Bolden),就伯奇先生(Mr. Birch)和亨寧先生(Mr. Henning)被定罪科刑乙案,中有關李昌鈺對「偽造謀殺案證據」負有責任的裁決部分,感到失望。
1985年12月間,康涅狄格州警總署,被要求協助調查這起卡爾的被謀殺案。乃指派重案組CSPMCS負責這起謀殺案的現場採證工作,本人作為法庭科學實驗室的負責人,即於同年月2日晚間,率同所屬一起到新米爾福德(New Milford)的兇案現場,參與進行現場的化學測試和初步犯罪現場重建,並對案發現場數百個位置進行了指紋、足跡和生物證據的檢測。
其間,本人在樓上浴室的一條毛巾上發現了些許紅色的汙漬。另在水槽裡也觀察到了一些汙漬。本人曾在水槽和水槽的表麵上,使用四甲基聯苯胺(Tetramethylbenzidine簡稱TMB)進行測試。TMB是1980年代常用於檢測血液的標準化學試劑。 毛巾上一處汙漬,以及水池中幾處地方均顯示檢測結果陽性。在本人的指示下,一位CSPMCS警長
毛巾及水池中的液體,一一依標準作業程序採取收集好,並將這些物品分別放入證據袋,用證據封條封好,存入物證室。但由於未知的原因,這條毛巾最終沒有被送往實驗室做進一步血液檢測。
此次現場勘察後,本人並沒有再參與後續的刑事偵查或相關的調查。 

作為一名鑑識科學家,本人隻在法庭上陳述個人的現場重建及科學檢測的結果。至於要在法庭上用哪些證據、或詢問證人甚麼問題,均是律師及法官的職責,而不是本人的責任,這點是非常清楚,沒有爭議的。

本人沒有參與也不負責此案的現場攝影、物證記錄及證據收集工作。伯奇先生和亨寧先生直到1985年12月2日本人參與犯罪現場勘察數週後,才成為嫌疑人。在他們成為嫌疑人之前,本人早已完成對犯罪現場的科學調查。之後,本人應州檢察官傳喚出庭,亦僅就現場重建和化學測試方麵的科學結果作證。本人完全沒有任何動機或理由去捏造證據。毛巾的化學測試,對伯奇先生和亨寧先生涉嫌參與此案,並沒有直接的指控作用。此外,在他們的審判中,本人作證的科學證據中還包括了無罪證據,比如沒有在他們的衣服上檢測到血跡,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現在這條毛巾上檢測到血跡為陰性,不能代表20年前本人檢測時沒有血跡陽性反應,更不能罔顧事實與邏輯,說本人意圖捏造證據。毛巾在物證室內保存了20多年,自然會發生生物降解、腐爛或變性現象。生物證據會因檢測而減損,會隨著時間和其他不利條件而分解,這是科學事實,沒有任何法庭科學家會否認這一點。此外,這些微量的痕跡甚至可能早已在初步測試時被用完或已經從毛巾表麵脫落。

在近日本人審查手頭存有的案件材料時,找到了存放這條毛巾的證據袋上所貼的證據標籤的副本。標籤上清楚地寫著:“物證16,收集日期為12-2-85。時間,2305,物證白毛巾,標有粉紅/綠色(難以辨認)圖案,帶有類似血跡的汙漬,地點二樓浴室水槽架...”。這個證據標籤清楚地表明在CSPMCS和實驗室人員到達現場時,在浴室毛巾上發現了類似血跡的汙漬。這是非常明確直接的證據,說明這條毛巾被採集於1985年12月2號晚23點05分,並依規定封存在物證袋中,也證明本人並沒有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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