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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錯悔錯態度較好,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劉士餘同誌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調研員;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給予劉士餘同誌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9年10月底,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劉士餘同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劉士餘同誌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