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本市出入境管理服務能力,進一步規範境外人員住宿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公安派出所外國人住宿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辦理住宿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境外人員,是指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但不包括依法免除住宿登記義務的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
境外人員在本市旅館業單位住宿的,不適用本辦法。旅館業單位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境外人員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信息。
第三條 公安機關為境外人員住宿登記提供便利,拓寬住宿登記渠道,簡化住宿登記材料,在境外人員入境時提示辦理住宿登記。
第四條 境外人員在入住後24小時內,應當由本人或者留宿人辦理住宿登記。其中,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居住或者住宿在農村地區的,可以在入住後72小時內辦理住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