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justice.gov/opa/press-release/file/1436211/download
根據DPA協議,孟晚舟承認了一份四頁的事實陳述屬實。這其中詳細說明了她如何向匯豐銀行做出了故意虛假陳述,造成匯豐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
根據這份事實陳述,2013年8月,孟晚舟在香港會見了“金融機構1”負責亞太地區業務的高管,她在一份PowerPoint演示文稿中,就有關華為與在伊朗的Skycom公司之間的業務關係,向該高管做了不實陳述。
這份事實陳述含以下三個要點:
- 1. 孟晚舟聲稱,Skycom為“合作夥伴”以及在伊朗的“與華為合作的第三方”。
事實是:華為當時控製著Skycom的業務運營,Skycom的員工是華為的員工。
- 2. 孟晚舟還聲稱,華為“曾經是Skycom的股東”,但"已經出售了其在Skycom的所有股份"。
事實是:華為將Skycom的股份從華為的子公司轉讓給了由華為控製的一個實體。
- 3. 孟晚舟還表示,華為“在伊朗嚴格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製裁措施”,並且“華為或與華為合作的任何第三方”“沒有違反出口管製規定”。
事實是:由於華為運營Skycom,導致金融機構為華為在伊朗的業務提供了被禁止的服務,包括銀行服務,同時華為隱瞞Skycom與華為的聯係,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製裁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