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I——授權使用美國武裝部隊
101款. 調查結果; 國會的感覺。
(a) 調查結果——國會發現以下內容: (1) 台灣是擁有近2400萬人口的自由繁榮的民主國家,是世界和平與穩定的重要貢獻者。 (2) 《與台灣關係法》(公法 96-8;22 U.S.C. 3301(b))第 2(b) 條規定,美國的政策是—— (A) “維護和促進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以及中國大陸人民與西方所有其他人民之間廣泛、密切和友好的商業、文化和其他關係 太平洋地區”; (B) “宣布該地區的和平與穩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利益,並且是國際關注的問題”; (C) “闡明美國與中華民國建立外交關係的決定是基於台灣的未來將以和平方式決定的期望”; (D) “考慮通過抵製或禁運等非和平手段決定台灣未來的任何努力,這是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引起美國的嚴重關切”; (E) “向台灣提供防禦性武器”; 和 (F) “保持美國抵製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或社會或經濟製度的武力或其他形式脅迫的能力”。 (4) 人民解放軍的快速現代化和最近在台灣海峽及其周邊地區的軍事演習表明對台灣安全的明顯威脅。 (b) 國會的意識——國會的意識是—— (1) 自 1979 年以來,美國和台灣在加強防務關係方麵都取得了重大進展; (2) 自 1979 年以來,中華民國顯著增強了其軍事力量; (3) 中華民國近年來增加使用軍事力量以壓倒性武力威脅騷擾和挑釁台灣; 和 (4) 美國的政策是將任何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製或禁運)決定台灣未來的努力視為對西太平洋地區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以及嚴重的後果 對美國的關心。
102 款. 授權使用美國武裝部隊。 (a) 總的來說——總統有權使用美國武裝部隊並采取總統認為必要和適當的其他措施,以確保和保護台灣免受—— (一)中華民國軍隊對台灣軍隊的直接武裝攻擊; (二)中華民國軍隊占領台灣有效管轄領土; 或者 (三) 台灣地區軍隊人員或台灣有效管轄範圍內的平民,已被殺害或有被殺害迫在眉睫的危險,危及台灣軍隊人員或平民的生命安全。 (b) 戰爭權力決議要求。—— (1) 特定法定授權。——根據戰爭權力決議(50 U.S.C. 1547(a)(1))第 8(a)(1) 節,國會聲明本節旨在構成特定法定授權 戰爭權力決議第 5(b) 節(50 U.S.C. 1544(b))。 (2) 其他要求的適用性。——本法案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取代戰爭權力決議(50 U.S.C. 1541 et seq.)的任何要求。 (c) 國會的感覺——國會的感覺是,在本法案頒布之日後,總統應盡早發表公開聲明,美國的政策是確保和保護台灣免受中華民國在(a)款第(1)、(2)或(3)款中所述的任何行動的影響。 (d) 政策聲明——美國的政策是要求中華民國正式放棄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與台灣統一的任何企圖。 (e) 授權期限—— (1) 總則——根據本節使用武裝部隊的授權應在本法頒布之日起 5 年後到期。 (2) 國會的看法——國會認為根據本節授權使用武裝部隊應由隨後的國會法案重新授權。
第二篇——其他事項
201款。 201. 改善西太平洋地區安全關係的區域安全對話。 (a) 總的來說——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國防部長應酌情與國務卿和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召集 每年與台灣政府和誌同道合的安全夥伴政府進行區域安全對話,以改善美國與西太平洋地區此類國家的安全關係。 (b) 應包括的事項。——區域安全對話可考慮與以下事項有關的事項—— (1) 協調較低級別的軍事對話; 和 (2) 規劃潛在的軍事對抗場景。
202 款. 美國-台灣雙邊貿易協定。 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美國貿易代表應尋求與台灣代表進行談判,以在美國和台灣之間建立雙邊貿易協定。
203款. 美台聯合軍事演習及相關行動。 (a) 聯合軍事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在美國、台灣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與美國其他國家/地區進行聯合軍事演習的計劃 盟國和夥伴改善與台灣的軍事協調和關係。 (b) 聯合救災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與台灣的對應機構合作,組織聯合救災和人道主義救援演習。 (c) 台灣海峽過境、航行自由行動和存在行動——國防部長應考慮增加美國通過台灣海峽的過境、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行動和西太平洋的存在行動 海軍,包括與美國盟友和夥伴的合作。 (d) 國會的看法——國會的看法是,台灣應該投入更多的國內資源來推進其軍事準備,以保衛台灣,包括通過—— (1) 年度國防開支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穩步上升; (2) 直接加強台灣非對稱防禦能力的國防技術采購; (3) 台灣預備役部隊改革,包括每年增加訓練時間和服役天數; (4) 與美國武裝部隊一起參加聯合軍事演習; 和 (5) 與美國進一步接觸以加強台灣的網絡能力。 秒
204款. 國會對美國支持保衛台灣的看法。 國會認為—— (1) 鑒於中華民國提出的安全考慮,國務卿應加快批準向台灣出售國防物品和服務以保衛台灣; 和 (2) 國防部長應通過以下方式向台灣提供支持—— (A) 繼續派遣美國軍事顧問到台灣進行訓練; (B) 鼓勵美國武裝部隊成員就讀台灣國防大學; (C) 在台灣附近保持重要的美國海軍存在; 和 (D) 在美國海軍的指導下重建台灣巡邏隊。
205款. 高層訪問。 (a) 美國總統訪問台灣——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 年內,總統或國務卿(如果由總統指定)在適當的機構間協商和參與下訪問台灣 ,應安排在台灣與台灣總統會麵。 (b) 台灣總統訪問美國。國會認為,美國總統或國務卿與台灣總統在美國會麵將受益。 秒。 206.國會對台灣總統聯席會議講話的感悟。 國會認為,邀請台灣總統在國會聯席會議上發表講話,然後與國會議員進行圓桌討論,對美國和台灣都是有利的。 201. 改善西太平洋地區安全關係的區域安全對話。 (a) 總的來說——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國防部長應酌情與國務卿和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召集 每年與台灣政府和誌同道合的安全夥伴政府進行區域安全對話,以改善美國與西太平洋地區此類國家的安全關係。 (b) 應包括的事項。——區域安全對話可考慮與以下事項有關的事項—— (1) 協調較低級別的軍事對話; 和 (2) 規劃潛在的軍事對抗場景。 202款. 美國-台灣雙邊貿易協定。 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美國貿易代表應尋求與台灣代表進行談判,以在美國和台灣之間建立雙邊貿易協定。 203款. 美台聯合軍事演習及相關行動。 (a) 聯合軍事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在美國、台灣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與美國其他國家/地區進行聯合軍事演習的計劃 盟國和夥伴改善與台灣的軍事協調和關係。 (b) 聯合救災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與台灣的對應機構合作,組織聯合救災和人道主義救援演習。 (c) 台灣海峽過境、航行自由行動和存在行動——國防部長應考慮增加美國通過台灣海峽的過境、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行動和西太平洋的存在行動 海軍,包括與美國盟友和夥伴的合作。 (d) 國會的看法——國會的看法是,台灣應該投入更多的國內資源來推進其軍事準備,以保衛台灣,包括通過—— (1) 年度國防開支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穩步上升; (2) 直接加強台灣非對稱防禦能力的國防技術采購; (3) 台灣預備役部隊改革,包括每年增加訓練時間和服役天數; (4) 與美國武裝部隊一起參加聯合軍事演習; 和 (5) 與美國進一步接觸以加強台灣的網絡能力。204款. 國會對美國支持保衛台灣的看法。 國會認為—— (1) 鑒於中華民國提出的安全考慮,國務卿應加快批準向台灣出售國防物品和服務以保衛台灣; 和 (2) 國防部長應通過以下方式向台灣提供支持—— (A) 繼續派遣美國軍事顧問到台灣進行訓練; (B) 鼓勵美國武裝部隊成員就讀台灣國防大學; (C) 在台灣附近保持重要的美國海軍存在; 和 (D) 在美國海軍的指導下重建台灣巡邏隊。 秒。 205. 高層訪問。 (a) 美國總統訪問台灣——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 年內,總統或國務卿(如果由總統指定)在適當的機構間協商和參與下訪問台灣 ,應安排在台灣與台灣總統會麵。 (b) 台灣總統訪問美國。國會認為,美國總統或國務卿與台灣總統在美國會麵將受益。
206款.國會對台灣總統聯席會議講話的感悟。 國會認為,邀請台灣總統在國會聯席會議上發表講話,然後與國會議員進行圓桌討論,對美國和台灣都是有利的 . 改善西太平洋地區安全關係的區域安全對話。 (a) 總的來說——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國防部長應酌情與國務卿和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召集 每年與台灣政府和誌同道合的安全夥伴政府進行區域安全對話,以改善美國與西太平洋地區此類國家的安全關係。 (b) 應包括的事項。——區域安全對話可考慮與以下事項有關的事項—— (1) 協調較低級別的軍事對話; 和 (2) 規劃潛在的軍事對抗場景。 202款. 美國-台灣雙邊貿易協定。 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80 天內,美國貿易代表應尋求與台灣代表進行談判,以在美國和台灣之間建立雙邊貿易協定。 203款. 美台聯合軍事演習及相關行動。 (a) 聯合軍事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尋求在美國、台灣以及在可行的情況下與美國其他國家/地區進行聯合軍事演習的計劃 盟國和夥伴改善與台灣的軍事協調和關係。 (b) 聯合救災演習——國防部長應與其他相關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協調,與台灣的對應機構合作,組織聯合救災和人道主義救援演習。 (c) 台灣海峽過境、航行自由行動和存在行動——國防部長應考慮增加美國通過台灣海峽的過境、台灣海峽的航行自由行動和西太平洋的存在行動 海軍,包括與美國盟友和夥伴的合作。 (d) 國會的看法——國會的看法是,台灣應該投入更多的國內資源來推進其軍事準備,以保衛台灣,包括通過—— (1) 年度國防開支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穩步上升; (2) 直接加強台灣非對稱防禦能力的國防技術采購; (3) 台灣預備役部隊改革,包括每年增加訓練時間和服役天數; (4) 與美國武裝部隊一起參加聯合軍事演習; 和 (5) 與美國進一步接觸以加強台灣的網絡能力。 204款. 國會對美國支持保衛台灣的看法。 國會認為—— (1) 鑒於中華民國提出的安全考慮,國務卿應加快批準向台灣出售國防物品和服務以保衛台灣; 和 (2) 國防部長應通過以下方式向台灣提供支持—— (A) 繼續派遣美國軍事顧問到台灣進行訓練; (B) 鼓勵美國武裝部隊成員就讀台灣國防大學; (C) 在台灣附近保持重要的美國海軍存在; 和 (D) 在美國海軍的指導下重建台灣巡邏隊。 205款. 高層訪問。 (a) 美國總統訪問台灣——在本法案頒布之日起 1 年內,總統或國務卿(如果由總統指定)在適當的機構間協商和參與下訪問台灣 ,應安排在台灣與台灣總統會麵。 (b) 台灣總統訪問美國。國會認為,美國總統或國務卿與台灣總統在美國會麵將受益。 206款.國會對台灣總統聯席會議講話的感悟。 國會認為,邀請台灣總統在國會聯席會議上發表講話,然後與國會議員進行圓桌討論,對美國和台灣都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