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三): 民主社會加拿大可在公寓社區裏卻是獨裁化管理(中文網熱門,百年辱華再現)
《談天星北美工作室國際政治評論》::電郵: tantianxing.usa@yahoo.com
該文來自一位華裔住在多倫多約克區公寓社區的真實采訪。連載(三)
本文重點地先說說一個中國人與世界華人在世界近代曆史上遇到的一個一百多年的世紀辱華事實研究與考證,特別是看近代、近期這麽多年過來西方白人族裔和白人種族主義者真實的內心想法和事實考證。
今天要先說一個中華曆史受屈辱的大論題,這個論題的起源就是:100百多年前(在1917年前)在上海的租界區裏,西方白人管理者在中國有樹牌子:“華人與狗不能入內”。對此,全世界的東西方曆史學者一直進行的世紀大討論一直都有:“華人與狗不能入內”到底在過去的上海有沒有存在過?
在中國35歲以上的人,在台灣,香港,新加坡,還有世界其它國家區域的華人圈子裏,50歲以上或知道點中華曆史的華裔都知道這麽一個一百多年前遺留過來的曆史辱華問題大討論,還有許多爭論。
但是,對於中華與全世界華人都會自然發自對於西方和白人種族主義者的一個靈魂拷問,“華人與狗不能入內”那塊在他們其內心裏思維或心理上的真實牌子在西方和白人種族主義者他們的內心裏到底有沒有真實存在過呢?
然而,通過采訪華裔朋友在多倫多市枉得胡夫160號公寓社區裏遇到發生的族裔矛盾對立問題,大量的事實,以及最近朋友遇到的事實上的屈辱和欺壓,以及遇到的被誣陷與惡毒攻擊。從事實上看,加拿大白人至上主義和種族主義者的確從他們自己內心發出的本能思考和事實上的舉止與行為,他們對華裔的態度是有清晰的理念與態度的,甚至會發生華人命和身體健康還不如他們的狗命重要!這些具體事實說明我們會在後麵連載發出。
公寓管理委員Board控製的獨裁主義社區:多倫多枉得胡夫160公寓樓。
目前先說“華人與狗不能入內”的一個比較全麵和權威的曆史考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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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問題的曆史考證與研究
薛理勇先生撰寫的《揭開“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流傳之謎》的文章,發表在《世紀》雙月刊今年第二期上,再次提出了“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問題。該文聲稱,“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故事缺乏根據,或者講根本沒有根據,是嘩眾取龐,何況人為地編造一個被人侮辱的故事隻能說明中國人的劣根性,等等。
該文發表後在國內外引起了一定的反響,很多人列舉了大量史料,或根據本人所見所聞,在報刊上發表文章,對上述觀點予以糾正。本文就此問題再從三個方麵進行分析探討。
(一)
根據目前已見到的文字和圖片史料,關於“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說法,大致涵指兩種情況:
一、“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是一種對上海租界經辦的公園章程揭示牌的基本精神的概括說法。據筆者所知,“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最早見之於文字記載的,是姚公鶴著的《上海閑話》。這是一本影響較大的上海史料筆記著作,1917年由上海商務印書館首次出版。姚在該書中說:“租界中外人公共建築之所,每不準華人之攔入,喧賓奪主,無過於此。今之跑馬場及白大橋下之公園,其最著矣。”“今門首高標英文於木牌,所雲‘狗與華人不得入內’是也。”[(1)a]若對這段文字細加推敲,並以圖片資料加以佐證,這裏所說的“狗與華人不得入內”,顯然是對該公園門前用英文書寫的公園章程揭示牌的一種概括用語。1943年7月出版的《上海租界的黑幕》一書,對這一說法更加明確。它說,‘過去有一個時期,公共租界小公園之揭示牌上,標舉規則多餘,其第一條說,‘此園專供外人之用’。”另有一條,“此園不準犬類入內。”“簡單說起來,就是華人與犬不得入內”。[(2)a]由於它是一種概括用語,所以在文字組織上也略有出入,如“狗與華人不許入內”[(3)a]、“華人與犬不準入內”[(4)a]、“狗與華人不準入內”[(5)a]、“狗同中國人不許入!”[(6)a]等等。
二、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是指揭示牌上就是明白寫著的那麽幾個字,而不是概括用語。這有一些目擊者的回憶可以為證。如方誌敏在其所著的《可愛的中國》一書中寫道,他曾和幾個窮朋友在上海閑著無事,同去法國公園散散悶。”一走到公園門口就看到一塊刺目的牌子,牌子上寫著‘華人與狗不準進園’幾個字。這幾個字射入我的眼中時,全身突然一陣燒熱,臉上都燒紅了。這是我感覺著從來沒有受過的恥辱。”[(7)a]1960年,有位曾在外灘公園擔任三等英文秘書、姓陸的老員工回憶說,他在一、二十年代在外灘公園工作時,外灘公園的門口豎有一塊大牌子,上麵有公園規則(即1917年9月工部局用英文發布的10條規則)。
另外還專門做了寫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木牌,木牌為長方形白底黑字,插在草地上。由於日曬雨淋,木牌損壞,以後又改用三角鐵底架,上有網形塊狀鐵牌。後來,這塊牌子被取下,放在公園音樂廳的地下室內。最後被當廢銅爛鐵處理掉。目睹過這樣木牌的人還有許多,這裏不再列舉。[(1)b]
上述關於“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兩種說法,筆者以為並不是對立的,也不是互相排斥的,很可能是先後出現過,也可能是同時並存的。關鍵是這兩種說法都證明了在上海租界一些公園門前確實有過“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這是不容抹煞的曆史事實。
(二)
“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種木牌,是否如薛文所說是“人為地編造一個被人侮辱的故事”,是“缺乏根據,或者講根本沒有根據”呢?筆者以前麵的分析與探討已部分的回答了這一問題,現再分列五點作進一步論證:
一、“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曾列入上海租界公園規章之中。
如1913年7月,工部局公布公共花園(即外灘公園)與預備花園的規則,其中第一條規定“這些花園隻準外國人(社團)進出”,第二條則規定“狗與自行車不得入內”。1914年公共租界巡捕房公布的《公家花園章程》中,第一條明定“腳踏車及犬不準入內”,第四條則明定“除西人之傭仆外,華人一概不準入內。”1916年5月,工部局公布《公園規則》六條,其中第二條規定“狗與自行車不準入內”,第三條則規定“華人不準入內,但外籍居留者的仆傭除外”。等等。[(2)b]
又如,法租界的顧家宅公園(即法國公園,今複興公園)於1909年6月落成,同年8月開放。“當時該公園章程,第一條第一項便明白規定,不許中國人入內;但是照顧外國小孩的阿媽,加套口罩為條件。”[(3)b]上述規定,直至1928年6月18日,在上海市民曆年不斷的反對下才予以修改,並對華人開放該公園。
這些公園章程或規則,都一再明文規定華人與狗不得進入租界開辦的公園,法國公園甚至規定狗可以有條件的入內,而一般中國人則不許入內。這些章程和規則正是“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一說法流傳的基本根據,同時,也間接證明了“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種木牌的出現具有極大的可能。
二、目擊過“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種木牌者,不是個別人,而是分布在各個層麵,有中國人,也有外國人;有政治活動家,也有普通的知識分子和市民,有的就是掛有這種木牌的外國公園中的中國職員;目擊的時間也不是同一時期,時間跨度大體在本世紀初一、二十年代;而目擊者回憶的共同特點都是印象深刻,說得具體,連目擊時的心態都還常記不衰。對於這樣的見證人,雖然沒有原物作旁證,但是對他們的文書和陳述,在沒有獲得反證的情況下,亦應視為不可忽視的根據之一。
三、對“華人與狗不得入內”這種木牌是否存在過,必須和當時的特定的社會曆史條件聯係起來考慮,而不能以我們今天所處的社會條件作根據,妄加臆斷。當年上海租界裏禁止對華人開放的遠不限於公園,還有其他種種公共場所。
1925年五卅運動時,上海東吳大學法科學生在其停課宣言中指出:“上海公共租界華人納稅金額十之九,而工部局董事反不得參加;公園及其他娛樂場所,華人不能入內;租界經費用於華人者,僅有兩三所之小學校,此小學校之經費,工部局所用於公園音樂隊之經費反超過之。吾人可見西人動言華人排外,而實際上西人之排華,不但在其本國,即在吾國,已可見之。”[(1)c]
1919年,有位署名納稅華人者致函《字林西報》,揭露租界當局嚴重歧視華人。函稱:“工部局於音樂一項,每年費銀五萬兩,試問有一華人得許入聽著名之音樂否乎?如謂華人不當聽外人音樂,則何以不單組織中國音樂隊加惠華人乎?”“虹口公園、極斯非爾路公園(今中山公園)、黃浦灘公園、匯山公園、以及跑馬場,除領帶西孩之阿媽與在工作之苦力外,試問有一華人得許遊賞其中否乎?然外人遊樂地之購置費與維持費,華人付百分之七十也。工部局一遊泳場,其建築、維持費內有百分之七十是華人捐款,僅供外人享用,何以不設一遊泳場以供華人之用乎?公道雲乎哉,租界為外人而設固不待辯,但若曰爾華人如以待遇不公,盡可離開租界,則直瞎說耳。須知華人在此有財政之關係已五十年,苟無華人,則租界今猶為荒煙蔓草之泥潭。”[(2)c]可見,租界當局當時禁止華人入內的公共場所是比比皆是;而租界華人對這一情況則是積憤難平!
徐國楨在其編著的《上海生活》一書中,更一針見血的指出,“上海租界中洋人的氣焰更盛烈於其他各地租界。”上海,“直接伏處在洋人勢力之下,往往在一個極普通的去處,可以使你感覺到一種不安。它深切地告訴我們,國,是不可不愛的。”[(3)c]
若仔細地體味、分析一下這些史料,我們怎能認為“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是“人為地編造一個被人侮辱的故事”呢?
四、“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其核心問題,是租界當局拒絕租界公園對華人開放,而這一個不公正的問題在上海租界史上存在時間長達六十年之久,有大量的史料記載可尋。
外灘公園,是上海租界當局開辦的第一個公園,從它1868年建成起,租界當局就在公園門口派駐巡捕看守,禁止中國人入內,由此也就激起了中國人民的強烈不滿和抗議。有關這類史料記載,隻要稍一翻檢,即可尋得。
本世紀二十年代初,“工部局有許多難以應付之問題,其最著者,一為華人參與市政,一為容許華人入各公園。”“且近一二年來,常有許多公正之人蒞滬觀察,彼等繼在國內各界自由表示意見,而尤注重公園問題。”[(4)c]可見,二十年代這一問題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並引起國內外人士的密切關注。
大革命、北伐戰爭,進一步推動上海市民強烈要求開放租界經辦的公園,並使解決這一問題的時機日益成熟。1928年5月17日,工部局被迫發出第3723號公告,宣布昆山公園專作兒單公園之用,其餘虹口、極斯非爾、動物園及外灘公園等,均自是年6月1日起對華人開放,買票入園。同時,上述諸公園的規章也作了相應的修改。法租界的法國公園,新章起草工作也於是年6月18日完竣,按照新章,華人可以購票入園,狗卻不得入內。
麵對這樣一個上海史上具有一定影響而又長期懸而未決的問題,我們怎能拒大量史料而不見,說什麽是“缺乏根據,或者講根本沒有根據!”
五、還有一件趣聞,也可用作“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根據。那是華僑實業家胡文虎先生,於1930年,“曾在新加坡之巴絲巴讓地方,獨資辟一規模極大之遊泳場,場內附設籃排球場,網球場,足球場,共費二十餘萬元。場口掛有‘僅許華人入內遊泳’之牌示。此與昔年上海外灘公園之‘華人與狗不許入內’之牌示,反映成趣。國人見之,莫不稱快。”[(5)c]
綜合上述五個方麵,“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故事,決非缺乏根據,而是早為國人共知的曆史事實。
(三)
“華人與狗不得入內”說明了什麽?這是我們分析、探討這一問題的又一焦點。
有人說,“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反映了中西文化觀的差異。因為西方人說到狗並沒有侮辱人的意思,相反,視狗為一種龐物。這種說法的確為我們思考這一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視角。但是,當中國人為此表示出強烈滿的時候,特別是中國人要求租界公園對華人開放的時候,而“工部局並不認為中國人有進入(公共)花園的權利。”[(1)d]這就不是一種文化觀的差異,而是一種明顯的權利的不平等。
有人說,“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所以會造成一定的政治影響,那是說明了政治活動家對此進行宣傳、鼓動引起的社會效應。這種看法也不無道理。孫中山、蔡和森、郭沫若、方誌敏等,都抓住這個問題進行過宣傳、鼓動。但是,如果這個問題本身不具有愛國情感的激發力,僅憑宣傳鼓動,是難以引起共鳴的,更不會造成一定的政治影響。
也有人說,租界公園是外國人租用的土地,又是由外國人經營的,他有權製定各種規章製度。這種觀點也是難以讓人接受的。首先,近代中國仍然是一個主權國家;就是租界中外國人租用的土地,有些道契中也明白寫著,這些土地的使用不得有損於中國人的利益;更何況租界公園的經費是百分之七十來源於租界中的華人納稅。這怎能使外人有規定禁止華人進入租界公園的特權!
“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它所說明的問題,應該說我們的前人不僅親自經曆,而且都有親身的體會:“公共租界之公共場所,由於市政捐所建設,而華人所納市政捐,占額最多,華人豈反無享受此項場所之權利。況在中國領土內之公園等公共場所,隻有華人不得入內,其待遇之不平等,更為各文明國所無!”[(2)d]正由於如此,所以這個問題在當時才具有一定的內在的政治爆炸力。
“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它所說明的集中到一點,那就是西方殖民主義者,“他們自認為文明人,認為我們為野蠻人;他們是優種,我們卻是劣種;他們昂首闊步,帶著一種藐視中國人、不屑與中國人為伍的神氣”。這反映了“那些以主人自居”的洋人,“以畜生看待華人的觀念。”[(3)d]這一觀點,至今對這一問題仍有揭露其本質的意義。
“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已經是一個曆史問題。但是,今天仍然有《揭開“華人與狗不得入內”流傳之謎》這樣文章出現,這說說明這一問題仍有進行深入研究的必要,同時,也說明有進行中國近代史教育的必要。
責任編輯:施如柱,隆中華
(1)a (5)a)見姚公鶴著、吳德鐸標點《上海閑活》,第1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2)a) (2)a)《上海租界的黑幕》,第21頁,汪偽政府宣傳部縮印,1943年7月出版。
(3)a)《申報》,1921年3月26日。
(6)a)見馬福龍、徐國梁、虞驍《“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問題的來龍去朧》,《黨史信息報》1994年6月1日。
(7)a)方誌敏《可愛的中國》第9頁,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年第4版。
(1)b)詳見馬福龍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問題的來龍去脈》一文。
(2)b)參見馬福龍等《“華人與狗不得入內”問題的來龍去脈》。
(3)b)德麟《顧家宅公園》,《上海生活》第四年第八期,1940年8月出版。
(1)c)《民國日報》1925年6月3日。
(2)c)《申報》1919年8月22日。
(3)c)見徐國禎編著《上海生活》第27、28頁,世界書局1930年1月版。
(4)c)《申報》1928年5月17日。
(5)c)上海商報館編輯《現代實業家》,第11、12頁,1935年出版。
(1)d)見工部局1981年年報。
(2)d)《申報》1927年9月4日。
(3)d)方誌敏《可愛的中國》第7、9頁。
而關於朋友在在多倫多市枉得胡夫160號公寓社區裏事實上遇到發生的種族歧視對待與“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相比,而是更加發紫與惡劣了!
該文連載會在後麵的采訪文中會詳細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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