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編輯]
懲罰性賠償,或示範性賠償,是一種特殊的損害賠償,旨在改變或防止被告或其他人參與或從事與該案件相似的事項。 雖然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目的並不是為了補償原告,但原告可因此獲得全部或部分懲罰性賠償帶來的回饋。
通常,補償性賠償不足以救濟時,原告獲得懲罰性賠償。法庭可能通過這一手段來避免原告未獲得充分補償,也以此糾正未查明的侵權行為,並為刑事司法係統避免一些爭訟。[1] 在難以查明的違法中,懲罰性賠償格外重要。[2]
然而,在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司法係統下給予的賠償金可能難以被不支持懲罰性賠償的司法轄區下被執行。例如在美國案件中一方獲得的賠償金會難以被歐洲法院認可,後者認為懲罰性賠償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3]
由於懲罰性賠償通常超過了原告可證明的傷害,懲罰性賠償僅僅在特殊的案例中適用。一般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在被告行為特別惡劣時,才會存在懲罰性賠償。通常而言,懲罰性賠償不適用於合同爭議。而在美國主要的例外是保險背信案例,當保險人的違約是所謂相當於打破了“隱含的良好信任與公平處置的規約”時,違約被認為應負以懲罰性賠償(以保護保險政策的價值)[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