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起訴協議 (DPA)?
美國政府機構之間的合同安排(例如 司法部 (DOJ) 或 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以及麵臨刑事或民事調查的公司或個人。 根據 DPA,該機構向法院提交指控文件,但同時要求推遲起訴,以允許被告證明其良好行為。 作為交換,DPA 通常要求被告同意:
- 交罰款。
- 放棄 訴訟時效 。
- 與政府合作。
- 承認相關事實。
- 簽訂合規和補救承諾,可能包括公司合規監督員。
DPA 通常會描述被告的行為、合作和補救(如果有),並根據美國量刑指南 ( 計算罰款 USSG § 2R (2006) ) 。 不像 不起訴協議 (NPA),DPA 通常需要法院批準,這通常是由於法院的審查範圍有限而授予的(參見 美國訴 Fokker Servs. BV , 818 F.3d 733, 744-45 (DC Cir. 2016) )。
如果被告遵守 DPA 的條款,該機構將撤消提起的指控。 如果被告違反協議,DPA 通常會允許檢察官重新啟動案件,並在隨後的訴訟中使用被告的供述。
DPA 項目也在其他國家發展,例如英國、法國、加拿大和日本。 在英國,DPA 於 2014 年推出,供皇家檢察署 (CPS) 和嚴重欺詐辦公室 (SFO) 使用。 在法國,DPA 立法於 2016 年 12 月簽署成為法律。在英國和法國,DPA 僅適用於因欺詐、賄賂和其他經濟犯罪等特定罪行而被調查的商業組織(而非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