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今天美國所有司法判決大概有50%是冤假錯案。證明什麽?

來源: 流沙河上 2019-12-14 14:13:2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427 bytes)

2.3:美國司法運作的真麵目是檢察官決定的辯訴交易判決

美國有三種神聖的司法判決:一有陪審團的法院開庭審判,二無陪審團的法院開庭審判,三檢察官決定的辯訴交易判決。辯訴交易判決(Plea Bargain)實質上是檢察官決定的。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被告人進行協商。檢察官以撤銷指控、降格指控、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等為條件,換取被告人認罪,雙方達成協議。法院根據協議判決。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加拿大,西班牙,愛爾蘭,以色列等國家都實行這種方式的司法審判。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在1970年正式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今天美國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90%的案件是以辯訴交易結案。檢察官處理的辯訴交易判決,而不是法院審判,是美國司法運作的真正的麵目,今天的美國司法製度現實是:不再開庭審查、法官判決的美國司法實踐,可以說法院在美國司法判決中的作用是微不足道的。所以美國司法製度的鑒定必須由,也隻能由辯訴交易判決來審定。

我們看一些資料。1976年美國聯邦法院每100件民事侵權案中還有10件開庭審判(屬於第一、第二類型開庭審判)。2008年時,隻有1%的民事案件開庭審判結案,4%的刑事案開庭審判結案(刑事案的審判是必須有陪審團審判)。2010年時,全美聯邦法院中平均每100件定罪的刑事案中有97件不經由法院審判,而是通過辯訴交易結案。雖然美國的各種類型的案件不斷的增加,但2003年全美的聯邦法院民事侵權案開庭審判的數量大約是1985的五分之一。

以紐約市為例。1990年有300名法官、500名檢察官和1000名律師,在處理刑事犯罪中用辯訴交易。以嚴重犯罪案為例,逮捕是118000人次。54%在偵查階段就達成辯訴交易,其餘46%按重罪起訴到法院。在法院審理中,83.3%案件再達成辯訴交易;9.3%因證據不足撤銷案件;僅7.4%按正式程序開庭審判。

檢察官決定的辯訴交易判決,不但直接的、惡劣的違反司法公平正義的原則,而且製造大量的冤假錯案。這在理論與實踐上都是確定的。所以在辯訴交易判決廣泛實行後一百多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確認了辯訴交易的合法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71年在一個判決中指出:“如果每一項刑事指控均要經受完整的司法審判,那麽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需要將法官的數量和法院的設施增加不知多少倍。”。還有一個強有力的、公開的理由是“如果明令禁止辯訴交易,美國刑事審判體係就會崩潰,因為交易不會就此消失,它將會以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繼續存在而且比現在更缺少法律保障”。辯訴交易結案是為了方便,或者直截了當地說是為了省錢。

一般在立案後,檢察官就開始同被告律師談辯訴交易,當然是用“利”與“害”來說服被告人。無非是認罪的話,檢察官就選擇不用比較重的罪名與證據,而是用較輕的罪名起訴;檢察官可以建議法官輕判。不認罪的話,檢察官就用最重罪名起訴;如果審判有罪,檢察官就建議法官用最高的刑罰。檢察官降格指控,如故意殺人降為過失殺人,搶劫降為盜竊,強奸降為性騷擾等,當然是可以不指控其中最重大的犯罪事實。兩種之間,刑罰常常相差幾倍至數十倍之多。這是大框框,已經毫無公平正義可言,而細節則更是魔鬼。

如果被告沒有律師,檢察官根本不會考慮認罪交易,因為辯訴交易中有許多不能擺上桌麵的潛規則,甚至直接違反美國法律。檢察官會擔心被告不懂江湖規矩,在庭上捅出了不該公開的討價還價細節,出現難堪的局麵。如果通過律師充當中間人談,即使被告在庭上捅出這些內容,不僅檢察官否認,被告的律師也不會承認。這一否認,檢察官與律師就沒有問題了。

法官有量刑權。所以在正常情況下,認罪協議上,被告認罪,不能寫明辯訴雙方同意的刑期條款,而是由法官決定刑罰。於是,實際上檢察官和辯方的律師明明私下講好認罪的交換條件,法官清楚明白這些花樣,但是在向法官遞交認罪協議時,檢察官、被告、法官三方必須在法庭一起上演一場戲。

首先法官要被告手按聖經宣誓:我保證隻說真話,不說假話。被告向法庭承諾自己認罪是完全自願,沒有被誘導或者脅迫。辯訴交易當然涉及交換條件,可是法庭上法官還要假惺惺地問被告有沒有談交換條件,而被告則必須在聖經宣誓下說假話:“沒有。”一問一答,都有錄音或錄像記錄存檔。隻要一個回答與標準不符,法官是當場拒絕認罪協議。如果被告實話實說,說出簽署協議時檢察官答應的條件,這就犯了江湖大忌。檢察官通常會勃然大怒,斷然否認,並宣布撤銷與被告達成的認罪協議。檢察官隨後修改的起訴書不僅要增加起訴罪名,而且這新增的控罪比原有的要重得多。目前,美國司法界達成認罪交易的案件占總體定罪案件的97%,這種法庭程序實際上是是美國法庭最大規模、最為普及、由法官親自參與和導演的造假活動。

檢察官事實上擁有了起訴被告、判斷證據、審判事實、量刑懲罰的四位一體司法權力。檢察官在絕大多數案件中還包攬了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在辯訴交易裏,為了幫助貧窮人的公共辯護人製度已經麵目全非。公共辯護人就成檢察官與被告談交易的中間人。他的功能成了幫助檢察官說服或逼迫被告認罪。

我們再回頭看紐約的維權組織無辜者專案的資料。它幫助312名在獄囚犯洗脫罪名。其中29人,大約占10%,是被迫認罪的,但實際上是無辜者,他們向警檢方“坦白交代”了虛構的犯罪。有一些關於辯訴交易產生的冤假錯案的研究,如Scott 和 Stuntz (1992),Wright (2005)都是大學教授。結論是35%至69%的被告人本應當贏得訴訟卻因為辯訴交易而被定罪。觸目驚心吧,可以比較肯定地說,這個研究結論是可信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調查1973年以來美國所有走完了上訴程序的5760個死刑案例,結論是在法院一審中,60%的死刑案的判刑是嚴重錯誤的,必須在重審中改判。

人性是,真正的罪犯比較容易與檢方達成認罪交易,以期獲得輕判;越是罪證確實,越願意認罪而減少懲罰。無辜者傾向拒絕檢方的認罪交易,更有意願通過審判還自己一個清白。顯而易見的真相是,司法製度越是沒有公平正義,政治製度越是暗無天日,社會文化風俗越是不分“是非、善惡、對錯”,越是多的人願意選擇認罪交易判刑,越是高比例的有人是可以贏得訴訟但寧願選擇辯訴交易而被定罪。

如下例,由讀者自己選吧:

2007年發生在紐約一個華人家庭的案件。一個兩月大的女嬰突然猝死,解剖結論是女嬰疑似遭劇烈搖晃致死,她的父母李航彬和李英立刻被逮捕。檢方最終開出如下的辯訴交易:【“認罪,李航彬判刑300天,李英無罪釋放;不接受認罪交易,交由陪審團審判,如果被判有罪,李航彬刑期25年至終身監禁,李英判15年。”】

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對United States v. Goodwin案的判決。在Goodwin案中,辯訴雙方未達成協議,接受法院審理。當時檢方增加了指控罪名。被告人在辯護中聲稱受到檢方的“惡意報複”,最高法院回應稱“在辯訴交易未成的情況下”增加指控並不意味著存在報複行為。同時重申辯訴交易可以提高效率,從而保證了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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