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當時槍是子彈上膛的,共有2個彈匣,所以應該總共有34或34+1發子彈。如果從自衛的角度看,

本帖於 2026-01-27 12:22:13 時間, 由普通用戶 Shubin 編輯
回答: 來自Minneapolis 的“新聞”文革傳人2026-01-27 01:49:41

34發子彈相當多,足以應對多個目標了。他是有隱蔽攜帶手槍執照的,但是多數持有此類執照的人,平時隨身自衛用的是袖珍口袋槍,槍裏不超過8發子彈。女士有的會帶一把小左輪手槍,槍裏有5~6發子彈。因為很多情況下是麵對1~2人,這邊掏槍打出一發子彈,那邊的就逃之夭夭了。如果那邊的不跑路,這邊的肯定跑了,這就是多數自衛的場景。

自衛用的槍是用來壓製對方給自己製造逃離的機會,不是要置對方於死地,也不是要擒獲對方。平民隱蔽攜帶手槍,是為了保命,千萬別把自己當成警察叔叔。

明尼蘇達州關於攜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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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致死是在槍支已被取走後發生的 -遛遛彎兒- 給 遛遛彎兒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9/2026 postreply 16: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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