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出了觀點出處,卻沒有區分直接引語與間接引語。沒有推卸責任的意思。Copeland的文章發表於1939年,碳14測法還沒有發明,誤差達500年,引用前我應該核對才是。這一刺紮對地方了!
再說細。Yale Law School那個版本的Code of Hammurabi就是在我眼前過,我也未必能注意到第13條的缺失。佩服你的仔細。不過,我手頭有University of Chicago 1904版本的Code of Hammurabi。那裏有第13條,詳情如下,
§13 如果那個人的證人不在身邊,法官將宣布推遲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的時間內還找不到證人,那個人就是圖謀欺詐,他自己將承受該案件應有的懲罰。
問題出在哪裏很難說。似乎忌諱13的不是蘇美爾人而是現代人。不過,這不重要,重要的是,我意外找到Squatter's Right的源頭。最近案件在加州和紐約州鬧得挺凶,佛州幹脆將其取消。我也趕一回時髦,下周聊聊Squatter's Right的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