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公平的法律是要超越黨派的,最少也是要盡量減少黨派色彩的。隻有這樣,才能做到“懲罰行為”而不是“針對某人、某階級、某政

黨“。

從馬克思把某個階級定義為壞人,然後另一個階級是好人,進一步再說”好人有權幹壞事兒,有權暴力推翻xxx",他們就引入了邪惡的魔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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