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兒要映射川普的話,感覺不太成立。
畢竟川普的權利和影響力都有限,和毛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毛,你是在他握手之外,先發現他犯罪了。然後才說,他吃飯時當然不是犯罪,上洗手間也沒犯罪,但是別的時候犯罪了。
其他人也一樣,必須先證明他犯罪了。然後再說“不犯罪的時候,不能替代犯罪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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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是有三權分立的,公民是有思想、信仰自由的。自由人的行為是要自己負責的,不能歸結為別人。
不像極權國家,人沒有自由,被恐懼裹挾,那他可以有理由說,我的錯是因為某某,不是我主動做的。
況且,川普演講時也說了,“和平地”走到國會去發聲,沒有號召文攻武衛。
我還是說:和平請願,看世界杯,開大型音樂會,是公民的權利。這些大型活動都有風險,都可能有極少數壞人搞事兒,但不能把這些人的惡歸結到活動發起人身上。
如果還那樣推脫責任,是否要反思,多少有點還沒有適應自由社會的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