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律(Law)的人,有一份對自然、上帝的敬畏,不認為我們可以徹底消除某些弱點(例如徹底清零,或美女臉上沒有任何缺陷,社會沒有任何暗點)等。他們隻要遵循Law就算盡到了自己的責任,剩下的交給老天爺管。在不和諧中也看見和諧,看見因果律的作用。
而那些“對 Order & Stability 有過分的執著”人,其實已經開始準備踢開上帝鬧革命了。即使遵循法律,結果也還是不夠好,遵循f=ma還不夠,我們還要多快好省。比好還好。認定上帝不行了,我們要"替"天行道。
最後就是不顧Nature Law and Social Law的大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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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覺得,美國人訂立法律的時候,並不認為法律是可以任意定的,而是有點發現社會規律的意思。無論Social Law 或者 Nature Law, 都不是任意的。不能假設如果大家都想同樣的(都努力維護中央的意誌),就可以製定完全主觀、任意的法律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