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政治上也允許不同聲音的存在。例如1971年的“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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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結果推翻了原審。在原審中,科恩因在洛杉磯縣法院走廊上穿著有“F* the Draft(去你媽的征兵) ”字樣的夾克衫而被定罪。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閣下在多數意見中寫道,盡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論使用了髒字,但依然屬於“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政治言論範疇。他寫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E7%AC%AC%E4%B8%80%E4%BF%AE%E6%AD%A3%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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