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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針
(一)本共存共榮建設新東亞之目的,晉綏軍與日本軍成立停戰協定,與南京政府(汪精衛偽國民政府)合作。
(二)依據於南京締結之中日國交調整基本條約,國內之政治及軍事由中國方麵自理。晉綏軍之管轄區,先為山西,漸次及全華北。實力充實時即行努力統一國家,實現東亞和平。
(三)閻錫山先任南京政府副主席及軍事委員長。將來適當時機任華北行政委員會委員長及華北國防軍總司令。
要領
第一階段
(一)晉綏軍與日本軍締結停戰協定。
(二)停戰協定成立後,孝義縣城(此時為日本占領)交予晉綏軍,晉綏軍即向以孝義為中心區域推進,閻長官移住孝義縣城或隰縣,與日本軍緊密配合。
(三)合作實現後,日本軍集中於軍事上必要之地區,晉綏軍擔任山西省內各地方之治安。其詳細辦法,隨時與日本軍商定之。
(四)晉綏軍兵力三十萬,由山東、河北補充壯丁約十萬人,餘由山西省內補充。武器由南京政府給以下列數目之補充:
步槍十萬枝;輕機槍八千挺;重機槍九百挺;擲彈筒四千個;各種炮三百門及所需之各種彈藥。
關於糧食與服裝,就地征發,由日本軍予以援助。
(五)為整理晉鈔,予五千萬元之透支借款。
(六)在執行協議期間一麵秘密聯絡各反共將領,一麵在太原或孝義與汪主席協議合作。
(七)軍費每月由南京政府支給一千二百萬元。
(八)以上各條,必須秘密地,並在可能範圍迅速施行之。
第二階段
(一)第一階段工作完成後,閻長官即向重慶政府督促反共和平。如不接受,則向中外宣言單獨行動。
(二)第一階段之軍隊部署及軍隊補充完成後,與日本軍合作,首先肅清山西省內共產軍。
為此臨時支給二千萬元之軍馬、武器費,另外每月軍費為二千萬元。
(三)山西共產軍肅清後漸及華北全部。此時南京政府更供給下列武器及其他所需之彈藥、汽車、步槍十萬支、輕機槍八千挺、重機槍一千八百挺、擲彈筒二千個、其他炮三百門。
(四)晉綏軍兵力五十萬,由山東、河南、河北、安徽等地補充壯丁約十萬人,餘由山西省內補充。
(五)恢複太原兵工廠。
(六)在此期間,聯合各反共將領,向和平統一方麵邁進。
第三階段
(一)負責維持華北全境治安。
(二)由南京政府支給華北善後費一萬萬元撫恤軍民。
附帶條件
(一)察哈爾、綏遠問題與蒙古民族問題之解決,概由汪、閻商議決定。
(二)西北實業公司、同蒲鐵路及山西省人民公營事業董事會所轄各工廠承認完整歸還,俟閻長官回來後施行。
協定自雙方代表簽字日起生效。
日、中文各製兩份,雙方互換保存,日、中各一份。
民國三十年九月十一日
昭和十六年九月十一日
於汾陽
晉綏軍代表趙承綬
大日本華北派遣軍代表田邊盛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