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下判決書。判的挺有意思,不判被告說的是否是事實,而是說文字帶有明顯侮辱性質,傳播於第三人,故對原告名譽權造成傷害。

來源: 未完的歌 2022-06-29 05:12:2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7 bytes)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

發現Adblock插件

如要繼續瀏覽
請支持本站 請務必在本站關閉/移除任何Adblock

關閉Adblock後 請點擊

請參考如何關閉Adblock/Adblock plus

安裝Adblock plus用戶請點擊瀏覽器圖標
選擇“Disable on www.wenxuecity.com”

安裝Adblock用戶請點擊圖標
選擇“don't run on pages on this dom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