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二修正案,很簡單,27個字: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翻譯也沒啥變數:
作為對一個自由國家的保障,有序的民眾武裝是必須的,所以民眾擁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
這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美國是憲政國家,憲法可以改,但是,現行的憲法必須被遵守,不然“國將不國”。
這裏呢,“有序的”很重要,就是說“擁、攜武器”是必須被限定的。比如那種大量援助烏克蘭的“標槍”,也是武器,但不在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不容侵犯”範圍之內,不然導彈在高速公路的民用汽車頭頂落下就不對了。
同理,一位18歲的高中綴學生在生日當天購買兩隻威力強悍的自動步槍是不是在“不容侵犯”的武器範圍之內?該不該討論?要不要加以限製?
有了最新的19位無辜孩子生命做所有人的“良知提示”,對上麵的三個問題的答案應該為“不是!是!是!”。
最後,說個“槍權”堅定擁躉的難言之隱。
川普同學的基本盤,“MAGA”陣營,有兩大基點,“槍權”與“牆止西裔人‘毒害美國’”。而此次最新屠殺孩子的凶手是用槍行凶沒錯,但是,是一位“西裔人”用的槍。
It made things more complicated for MAGA folks.
朋友們周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