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2015
今天Jury Duty,一早就被折騰起來,要求7:45到 Court 報到,又從主 court 轉到離我家更近的分 Court,真是無話可說。當然轉過來還是很高興的,畢竟下午回去的時候離家近、不堵車。想著扮相嚴肅點可能被選上的機會低點,就戴了這付眼鏡,是小女兒叮囑去學校接她的時候不能戴的 glasses。
很不幸被叫到,還坐上了seat 15。等著這一輪下來,宣布 lunch break 到,下午1:30回原座位報到,到時聽聽這到底是個什麽案子。
我決定以後要多投票選舉,是選民主黨,還是共和黨呢?這老是盡義務的,怎麽也要多行使行使權力才能平衡。唉,平時抽獎沒覺得自己運氣這麽好,這個Jury Duty我卻老是被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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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15
這次有幸體會了一次做陪審員的經曆,其實剛開始是想著怎麽能讓自己脫身,不過後來覺得是一個非常好的經曆。
最開始我被選上候選席 Juror number 15,隨著法官跟雙方律師的篩選,我就坐到了 Juror number 2。之前也有過一次類似的經曆,體會就是要努力發言,而且要堅持偏一方,這樣另外一方的律師就會把你剔掉。不過這個案子是女法官、雙方都是女律師,而且時間最開始估計隻要三天,我就沒有故意表現了。當然現在也不太會故意表現了。
這個案子沒有具體的原告,是地區警察局告被告三項罪名:偷車、possess 偷來的車、possess 偷來的電話。第一項罪比較模糊,裏麵有“taking or driving the vehicle”都屬於偷車或偷車同謀,當然也要分。如果是偷車主謀罪成立,那第二項罪就不成立,因為偷了也同時 possess 了。也有沒有偷車但銷贓的就算 possess the stolen vehicle,我的用詞是根據我的記憶,肯定有記憶漏洞,歡迎專業同學指正。
所知道的事情經過是這樣(完全憑記憶,可能錯漏):越裔被偷車人跟他的越裔女朋友在去年8月23日晚上9:30駕駛一輛2006年的銀色奔馳E350(希望我記的型號正確?)到達一個 plaza,先去 plaza 中的一個 ball room 跳舞,11:30跳完舞出來走去 plaza 中的餐館吃飯,淩晨12:30被偷車人讓他的女朋友把一些物品放進車裏,包括一部 iphone 手機。然後吃完飯1:30出來發現車不見了,而且停車位置的地上有玻璃碎片,馬上打電話給警察。
警察過來,詢問一些情況後聽說有一部 iphone 手機在車上,問是不是可以用現在手上的電話 find my phone app 找到那個手機的地點,找到,發現地點在離這裏不遠的一個民宅。警察呼叫另外就近的警察過去那個地址尋找銀色奔馳E350,他本人也往那裏開,被偷車人跟女朋友坐在 ball room 老板的車裏,ball room 老板帶著他們一起前往。
另外的警察先到民宅,全部黑燈到達,看到越裔被告坐在被偷車輛(用語是銀色奔馳)的 driver seat,車停在民宅的 drive way,drive way 上當時有另一個人。警察查詢車牌號跟車的描述不符。警察出來,被告馬上從車裏出來,手上正在用的白色電話拋向旁邊的 bush,往民宅走去。警察喊話叫他停,上手銬,到 curb 詢問。
原來的警察跟被偷車輛的車主到達,銀色奔馳的 trunk 裏有原車的正確車牌,車牌號查詢結果跟車相符,owner 是趕來的被偷車主。手機撿回,問被偷車主的女朋友是不是她的,說是。問車主要不要把車拿走,說要。車跟手機歸還,被告被帶回警察局盤問。
我現在把我理解的事件還原,當初我們開始的時候是一頭霧水。第一天選人。。。一直都有很多花絮。我現在就先寫到這裏。請大家踴躍根據已知情況來投票第一項、第二項跟第三項有罪無罪?
三項罪名:1、偷車 2、possess偷來的車 3、possess偷來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