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將法律和等級混為一談。從奴隸製走來的地方----即使是西方社會在曆史上從來就

沒有等級缺乏的時候。古希臘是有法律的,古羅馬是有法律的,可是從來就不缺市民、賤民、奴隸的劃分,即使是官員階層,也不缺等級森嚴。在曆史走到了的今天,誰能否認等級功能的實質性存在?隻不過----不是形式上而是解釋上有了改進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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