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與文化



藝術與文化本質,似乎沒有不同,均直指生命幸福。藝術可以是個體生命行為,而文化卻是群體之意識體現。生命意義在於生命過程,生命過程是生命的全部,如果這個過程快樂多些,就可理解為幸福多一些。一個人畫畫、寫字、寫詩、唱歌、舞蹈,等等,都應該是藝術行為,其行為沒有好壞之別,首要是踐行之個體生命,在藝術過程中感受到快樂與美好就足夠了。至於視頻、書籍,畫作、詩集、錄音,皆不是藝術本身,而是藝術作品,這僅是藝術行為之見證的結果。藝術作品他人是否認同,那已經不是藝術範疇之事,隻要是認同就應歸於文化範疇。我們說誰名氣大,畫畫得好,歌唱得好,舞蹈很棒,皆是文化認同,與藝術本身並無太多直接關係,與藝術品高度關聯。我們每個人都可以是藝術家,均可用各種表現形式去體驗生命之快樂與美好,因為這個過程也是生命過程之一部分,絕無好壞。至於最後結果之藝術品,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雖然在表達的同時,已經證明了尋求認同的渴望,不然也不需要表達。如果你渴求認同,那就看作品是否具備文化意義價值,是否符更大合群體生命意識形態。文化價值除了個體生命之真實體驗反證群體生命情態與延伸之外,同時還有曆史傳統、思想精神、人格道德等等集成,這業已經超出了藝術之本質。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