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羞恥感到負罪感 - 人類道德進化的兩個層次

 


1,作為群居動物的人類


人是群居動物的原因,大約是因為人類的存在離不開“合作”。人在生理能力的各方麵並不都優於其他生物,事實上,在很多方麵還不如其他很多動物,比如我們不能像鳥一樣的飛翔,不能像猛獸一樣的撕咬,不能像鹿一樣飛跑,也不能像蛇一樣地隱藏,然而,人類的合作能力卻非常突出。也許,合作是人類不但生存下來,還創造了繁榮的文明的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人要合作,必須要有一個穩定的群體,即社會(早期的部落)。而社會要存在,又必須有能夠把散亂的個體凝聚起來的動力。這些動力除了人的天然情感和合作的需要以外,還有兩種最主要的形態,一是群體共同創立的並強加於個體的行為規則,即法製;二是通過傳統和教育激發滋生出的個體自覺意識,即道德意識。


簡單地說,道德就是一套使個體與群體(或者說“他人”)達成和諧的行為規則。根據這個概念,人類發明了“好”與“壞”的概念,其標準就是:促進這個和諧關係的,則是“好”的行為,反之則是“壞”的行為。


人類道德的產生和發展,基本上是和人類的產生和進化一樣的複雜。雖然宗教對道德的解釋非常簡單,但從曆史的角度,道德並非是從天而降,而是人的發明,並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變遷的。縱觀曆史,我們不難發現,在當今社會看來非常不道德的事,在幾千或幾百年前,甚至幾十年前都可能是非常“道德”的。比如中美洲的活人祭祀,今天看來完全無法接受,但在當時當地卻是“光榮的”行為;中國的女人纏小腳,男人留長辮曾經都是非常正常的,如今早已被廢棄;再比如曾經長期被在人類社會列為禁忌的同性戀,如今正在“正常化”的過程中;而曾經是非常正常的近親通姻,或性交,卻又漸漸地成了禁忌。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道德的產生和進化,總體來說是根據社會需要的改變而改進的。


道德的在曆史中具體如何進化,是一個龐大的曆史或人文研究的課題。本文絕非意在涉及的這個巨大課題,而是相對深入地分析兩種在沉澱在人類個體中的基本道德意識:羞恥感和負罪感。


 


2。羞恥感和犯罪感


羞恥感 (sense of shame),是一個人由於發現自己在他人眼裏不再“清白”所導致的不安甚至痛苦的感受。而之所以在他人眼裏不再“清白”,是因為此人做出了違反群體的傳統習慣或者規則的行為(或思想);負罪感sense of guilt),是一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或思想的不正確(或者“不道德”)從而產生的內疚,或者譴責自我的心態。根據這兩個定義,我們不難看出,雖然兩者有相似之處,但也有非常重要的區別,即,前者(羞恥感)是被動的,後者是主動的。在羞恥感的情況下,如果沒有他人的約束,人負罪意識就基本不成立,因為犯錯或罪的標準在於他人或社會;而在負罪感的情況下,即使他人不認為自己有錯或有罪,自己仍然認為自己有罪,因為“對”與“錯”的標準是來自於自己的判斷。


懷有羞恥感的人,由於把他人看的很重,所以往往會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不再有心理安全感;懷有負罪感的人,由於負罪意識並非來自他人,所以他們的自信不會有根本的改變,心理安全感也不會因此被摧毀。懷羞恥感的人,由於負罪意識並非來自自身,往往還會刻意地掩蓋自己的錯誤或罪行,以保全自己的麵子,繼續在他人眼裏扮演“道德君子”;懷負罪感的人則剛好相反,即使別人不知道,但隻要自己認為是錯的,那也要主動認錯。


 


3,群體主義與個人主義


羞恥感是群體主義的產物。群體主義意識(也叫集體主義,collectivism),簡單地說,就是一種置群體利益高於個體利益的思想或觀念。人類由於是群居動物,個體的生存依賴於群體的存在,所以在人類社會中,尤其在人類曆史的早期(包括當今的許多社會群體),群體主義一直是人類社會的主流意識。“群體”的概念小到家庭,部落,大到國家或民族。群體主義在曆史上有著非常多的形式。在文明史上存在最長的應該是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早期在各個文化群體中的拿人作犧牲(個人為集體而犧牲)的原始祭祀是最極端的體現。中國傳統意識中的家長製,新中國誕生後的集體主義和民族主義,國家利益,等等,都是最為典型的群體主義意識形態。


正是由於個體的存在完全離不開群體,所以人在曆史發展中漸漸萌生出強烈的歸屬於群體(他人)的需要,即“歸屬感”。這種需要導致了人對自己的任何和他人不一致的特點都感到強烈的不安,而當自己的思想或者行為遭到他人的公開批評甚至譴責時,人更會感到一種難以忍受的孤獨感和無助感,“羞恥感”也由此而生。


羞恥感的積極作用在於它能使個體主動配合群體,達成社會的和諧。但羞恥感的消極因素,是在於當人在沒有他人監督下時,人的行為便會失去“道德”指南,從而做出危害他人的“非道德”的行為。


負罪感是個人主義的產物。和群體主義針鋒相對,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是一種把個人的價值置於群體價值之上的思想觀念。在群體主義觀念統治的社會中,個人自由是基本不存在的,但在個人主義盛行的社會中,個人自由是卻是社會運作終極的目的。既然前麵提到個人的存在離不開群體的存在,那麽個人主義是否會危害群體的利益呢?答案既是肯定的,也是否定的。如果個人主義產生在人類發展的早期,或者當今的一些個人主義還不成熟的文化群體中,它是會產生消極作用的,因為在這些時期和環境中,人們還沒有充分的獨立性,缺乏自覺的配合意識,所以一旦強製的外力消失,極端的個體自由就會導致社會的崩潰。然而曆史的事實是,個人主義作為群體的意識形態隻產生在那些有所準備的社會環境中。比如中世紀之後的歐洲,此時多數人由於基督教的長期熏陶負罪感已經深入人心,道德的自覺性獨立性都非常成熟。當然不光是基督教的影響,西方的古典希臘文化中(在文藝複興時期又複活的)的人道主義精神也滋養了歐洲人道德情操,其中的責任感,獨立意識,互助,愛,尊敬,等等已經成了許多人的自覺的心理定勢。最能代表這個特點的就是法國大革命人權自由宣言:“自由是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的任何行為”("Liberty consists in being able to do 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rm others." )。這個“不傷害他人”就是一種已經深入人心的道德底線,沒有這個底線,個人自由給社會帶來的就災難多餘益處。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和羞恥感相比較,負罪感是人類發展相對高級的道德觀,它的優勢在於它能使人在沒有強加的外力的情況下主動和他人配合,達到社會的和諧。


也許認為負罪感是個人主義的產物並非完全合理,因為這兩者誰在前誰在後幾乎很難說清。也許,就如同雞生蛋蛋生雞一樣,兩者是互為父子的一種長期的進化過程。前麵的羞恥感與群體主義的關係也應該是這樣。


 


4。道德與社會體製的關係


羞恥感主要普遍存在於人類早期文明,以及當今絕大多數群體主義意識形態占統治地位的文化群體中。這些文化群體的社會體製多是專製。負罪感主要存在於人類近期的少數個人主義占統治地位的文化群體中。這些群體社會體製多是民主。


西方社會之所以能夠發展出民主製度,這是和西方人的道德進化程度密切相關,即,負罪意識導致個體自覺配合他人(以及社會),所以雖然有充分的個性自由,社會在整體上仍然有條不紊,能保持基本的和諧和安定。而在專製社會中,由於成員的道德意識還停留在“羞恥感”的層麵,人的主動配合他人(以及社會)的動機就不存在,或極少,導致社會不得不重新以“強製”手段來控製,以達成社會的穩定。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不難理解到,為什麽中國經曆了幾千年曆史的一治一亂,卻從來沒有發展出個人主義和民主製度。也許我們也更能理解,當今的共產主義社會中,當人被允許作惡之後,社會變得如此沒有控製,連“普通人”也可以做出不普通甚至驚人的惡行。我們也不難理解到,歐洲文明中的民主,絕不是在一夜之間確立的,而是經過了漫長的進化演變,所以,對目前非民主的國度,強加的民主製不一定是最好的措施。


另外,在分清群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區別的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個體的複雜性。比如在專製社會中我們仍然能見到具有個人主義思想的富於責任感的個體,而在民主國家,我們也能常常見到一些不負責任的,缺乏獨立意識的人。不過,總體說來,一個社會的根本變化需要群體的努力,所以隻有當大多數人的意識改變後,一個社會才能向前邁步。


總而言之,羞恥感和負罪感是人類道德意識進化的兩個階段,兩者都起著凝聚個體的作用。細查曆史,我們可以基本斷定,所有的社會的意識形態都經曆了第一個階段:群體主義時期,在期間人的合作以羞恥感為約束力,而隻有部分社會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個人主義時期,在這個期間人的合作關係變得更加主動積極。


餘下的問題時,為什麽人類從一個起點出發,導致了不同的結果?或者,人類真的是從同一個起點出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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