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雨心: 補充二,“購島”的合法性問題:
那麽,釣魚島的地契的合法性應該怎樣確定呢?按《馬關條約》釣魚島與台灣一起割讓給日本。日本是合法擁有釣魚島。所以,在這段“日據時期”生成的地契,都有合法性。日本投降後,釣魚島的主權理論上與台灣一起回歸中國,但是,在“日據時期”生成的釣魚島的私人地契應該仍然有效,直到今天都應該有效,除非中日兩國另有協議。這次“購島”的私人地主的地契是1972年生成的,但是不是中國政府頒發的,所以嚴格的講,是沒有合法性的。那麽,嚴格的講,現在日本(中央)政府的釣魚島的地契,當然也沒有合法性。
但是,中國政府從未在釣魚島行使主權,也未行使治權,也從未聽說過中國政府要求釣魚島的土地買賣,或轉讓要經中國政府批準,也從未聽說過中國政府願意為釣魚島的土地買賣頒發地契,也未聽說過中國政府願意接受任何來自釣魚島的民事仲裁。但是,老百姓總要過日子呀。既然,中國政府不治理,自然隻有接受日本政府的治理呀。所以,1972年生成的地契應該還是有效,因為那個地主(他是哪國公民這不重要)他別無選擇。這不是那個地主的責任,而是中國政府責任,因為中國政府沒有去治理那個地方。當然,中國政府是可以認為這日本政府造成的,但是,這不是那個地主的責任,無論如何,與那個地主沒有關係。所以,中國政府沒有理由不承認1972的地契的有效。而這次日本政府手上的地契其實也是有效。因為,中國政府的主張是:擱置爭議,維持現狀,而現狀是日本政府治理釣魚島。日本政府治理釣魚島,是中國政府認可的。所以,釣魚島的土地買賣當然是按日本的法律,由日本政府處理。所以,日本政府這次購島,隻要符合日本的法律,就是合法,這甚至都不需要涉及主權歸屬的問題。所以,說:日方政府購島“非法”,是不正確,也就是不符合事實與邏輯的說法。日本政府的問題,不在於日方政府購島“非法”,而在於日本政府單方麵改變了釣魚島的現狀。中國政府興師問罪,本來是不錯的,但是,罪名一定要對。罪名不對了,問罪當然也就沒有道理了。共產黨人,一言以蔽之:愚昧。 9/18/2012.
釣魚島的問題
朱雨心
我看到現在,中國政府在這次的釣魚島問題上的求訴,似乎是“要求日方立即撤銷“購島”的錯誤決定”。如此而已。這令人費解。
釣魚島從私人財產變成日本(中央)政府的財產,這個變化並不改變釣魚島的主權歸屬,而且,這樣的變化應該說是對中國更有利。日後中國收回釣魚島時,如果釣魚島是日本政府的財產,這個產權直接由中國政府沒收就是了;如果釣魚島是日本人的私人財產,反而麻煩。比方說:假如上海曾有一塊地皮是日本政府的財產,日本投降後,中國政府直接沒收這塊地皮就是了。可是,如果這塊地皮是日本人的私人的財產,你就不能簡單地直接沒收。再比方說:假如日本占領了夏威夷十年,而後美國打敗了日本,重占了夏威夷。日本政府在夏威夷的房地財產,美國政府直接沒收就是了。但是,美國政府不能直接沒收日本人或日本僑民在夏威夷的私人的房地財產。否則,美國政府也太蠻橫了。所以,如果釣魚島是日本人的私人財產,即使中國政府恢複在釣魚島行使主權或治權,釣魚島仍然還是那個日本人的私人財產。要收回這個產權,還要再費一道手續。
所以,“要求日方立即撤銷“購島”的錯誤決定”,有什麽意義呢?如果,中國政府不想現在就解決釣魚島的問題,那麽,日方購島的“錯誤”,隻是在於日方單方麵改變了釣魚島的現狀,並沒有造成對中國實質性的損害,而且,實際上變得對中國更有利,至少是可能更有利,看你怎樣利用這個變化。所以,中國政府應該乘此機會要求日本政府承諾:日方不得單方麵(再)改變釣魚島的現狀;要求日本政府承認釣魚島是中日雙方有爭議的領土;要求中日兩國在釣魚島聯合共治。實現這三項要求或其中任何一項,難度不高於“要求日方立即撤銷“購島”的錯誤決定”,但是,對中國更有利。
釣魚島的問題,如果想和平解決,可以考慮用支持日本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來做交換。如果價碼不夠,可以再考慮“共同開發”:由釣魚島衍生出來的區域內的地下資源,中日共同投資,共同開發,五五分成。如果,這些都不想辦,或辦不成,那就隻好“留給子孫後代”去處理了。
關於藏南的問題,印度必須歸還藏南後,中國才能考慮是否支持印度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問題。但是,藏南的問題是不可能和平解決的,所以,中國可以以此為借口阻止印度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或在其它方麵抑製印度。
釣魚島的問題,如果想現在武力解決,那就應該派解放軍到釣魚島駐守,若日本武力進犯,那就要打。
中國政府到底想要怎麽辦?實在看不懂。從“要求日方立即撤銷“購島”的錯誤決定”這樣毫無意義而又難度很大的求訴看,似乎是不想和平解決了,否則,豈不是自己和自己過不去嗎?共產黨人的思想方法實在是很有問題。
補充:
要求日本公開承認:承認釣魚島是中日雙方有爭議的領土。這個要求應該不高,日本政府應該辦得到。那麽,既然,是中日雙方有爭議的領土,在解決主權歸屬之前,中日兩國在釣魚島聯合共治,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而“要求日方立即撤銷“購島”的錯誤決定”,這是毫無意義的,而且可能是不合理的,蠻橫的要求。比方說:日本(中央)政府,從日本私人手中,買了一處在紐約的房地產。這與那塊地皮的主權歸屬毫無關係,也沒有什麽“錯誤”。所以,就算釣魚島是中國的,日本(中央)政府“購島”,也隻是一個相當輕微的問題,無非是這樣的交易,是否符合中國政府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政策的問題。
補充二,“購島”的合法性問題:
那麽,釣魚島的地契的合法性應該怎樣確定呢?按《馬關條約》釣魚島與台灣一起割讓給日本。日本是合法擁有釣魚島。所以,在這段“日據時期”生成的地契,都有合法性。日本投降後,釣魚島的主權理論上與台灣一起回歸中國,但是,在“日據時期”生成的釣魚島的私人地契應該仍然有效,直到今天都應該有效,除非中日兩國另有協議。這次“購島”的私人地主的地契是1972年生成的,但是不是中國政府頒發的,所以嚴格的講,是沒有合法性的。那麽,嚴格的講,現在日本(中央)政府的釣魚島的地契,當然也沒有合法性。
但是,中國政府從未在釣魚島行使主權,也未行使治權,也從未聽說過中國政府要求釣魚島的土地買賣,或轉讓要經中國政府批準,也從未聽說過中國政府願意為釣魚島的土地買賣頒發地契,也未聽說過中國政府願意接受任何來自釣魚島的民事仲裁。但是,老百姓總要過日子呀。既然,中國政府不治理,自然隻有接受日本政府的治理呀。所以,1972年生成的地契應該還是有效,因為那個地主(他是哪國公民這不重要)他別無選擇。這不是那個地主的責任,而是中國政府責任,因為中國政府沒有去治理那個地方。當然,中國政府是可以認為這日本政府造成的,但是,這不是那個地主的責任,無論如何,與那個地主沒有關係。所以,中國政府沒有理由不承認1972的地契的有效。而這次日本政府手上的地契其實也是有效。因為,中國政府的主張是:擱置爭議,維持現狀,而現狀是日本政府治理釣魚島。日本政府治理釣魚島,是中國政府認可的。所以,釣魚島的土地買賣當然是按日本的法律,由日本政府處理。所以,日本政府這次購島,隻要符合日本的法律,就是合法,這甚至都不需要涉及主權歸屬的問題。所以,說:日方政府購島“非法”,是不正確,也就是不符合事實與邏輯的說法。日本政府的問題,不在於日方政府購島“非法”,而在於日本政府單方麵改變了釣魚島的現狀。中國政府興師問罪,本來是不錯的,但是,罪名一定要對。罪名不對了,問罪當然也就沒有道理了。共產黨人,一言以蔽之:愚昧。
朱雨心 9/1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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