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最不模糊, 不受人為因素影響的清晰法治,就是規定君主決定一切。實踐上,這是存在的。 事無巨細,鹹決於君,是不可能的,但是君主的權威, 經常能夠提高決策的效率,減少過程成本。
君主製的關鍵是實踐中保持集中的分寸。事無巨細,肯定是要完蛋的,沒有那麽多精力,隻能瞎管, 或者該管的沒有人管。製度就破產了。過於高高在上,甩手掌櫃,也不行。放棄行政權, 等於放棄一切權力。不光是君主自己失去權力,對於行政權無約束,也就談不上法治。
另一個法治的社會學意義,是說行政權力運作不能離開公認的書麵準則太遠。人們因此可以以書麵準則為依據行事。 這其實是管理組織範疇的事情,和社會公正進步無關。 個體不能依公布的準則行事, 組織程度就不高。按照這個標準,組織程度高的社會,一定是法治的。中國就屬於法治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 中國所謂的法治缺失,指的是立法程序過於簡化。 使得書麵準則脫離實際,無法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