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與口傳托拉的地位和作用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經學世界觀原理研習錄》
在《申命記》中強調口傳律法的重要性:“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麵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申17:8-13)。在猶太人所歸納的613條誡命中,第174條誡命就是“順服大法庭”(obeying the Great Court)。
上帝雖然在律法書中已經向我們完美地啟示了他的律法,但是律法的解釋和應用仍然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所以,在摩西即將辭世之前,上帝通過摩西曉諭以色列人:“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這一誡命乃是猶太教口傳律法的權威性的基礎。麥蒙尼德強調:“耶路撒冷大法庭乃是口傳律法的主要權威。他們是律法的支柱,各種律令都是從他們發往以色列各地。......信靠我們的導師摩西和他的律法的人,在宗教律法中有責任依據大法庭的決定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並且表明自己對他們的信靠。”[1] 對於一個法學家而言,這是最基本的常識。“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設定基本的律法之後,必須有審判官對律法進行解釋和應用。同時,這種解釋和應用必須是權威性的,必須保持一定的連貫性。這種解釋和應用就是猶太教最終編撰成典,就是猶太教的《塔木德》。
穌基督本身並沒有完全反對這種口傳律法;相反,他強調:“文士和法利賽人坐在摩西的位上, 凡他們所吩咐你們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太23:1-3)。當然,耶穌並沒有完全接納猶太人的口傳律法(太5:21-48),而是對於其中的偏頗做出了一定的矯正,同時也吩咐門徒“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能說,不能行”(太23:3)。
初期教會完全廢除猶太人的口傳律法,歐洲宗教改革時期抗議宗廢除羅馬天主教的教會法,近現代以來福音派教會廢除十六、十七世紀形成的經典性的信條和教理問答--其中包含這教會對上帝的律法的解釋,使得基督教在律法和倫理上喪失了連續性,也喪失了自身在政治和道德領域中的立法權,逐漸變成一種民間性、私人性、情緒性的宗教,這是極其可悲的。
[1] Moshe ben Maimon, The Commendments: The 613 mitzvoth of the Torah elucidated in English, trans. C. Chav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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