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您還是沒有找到古文中”誅某人“不作殺某人解的例子。拿一個”誅某種人“的例子來說事。有趣。

《論語.公冶長》,明明在那兒。


就算誅某種人,如《孟子.告子下》,這跟誅某人,一個誅眾數和一個誅單數,會有甚麼誅義的差別呢?不都是隻作責備或處罰才可講通嗎?這是兩個都不可當殺字講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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