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法院判決書 - 反正要麽我做夢,要麽我生活在火星,和大家不是同一個星球

來源: kdkboy 2011-10-20 02:07:58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307 bytes)
回答: 很多時候確實是製度促使人喪失道德kdkboy2011-10-20 01: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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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定原告係與被告相撞後受傷,理由如下:

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 
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
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 情形。人
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
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 多的公交車站,是
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
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 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
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
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 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
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
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城中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
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並形成證據鎖鏈,應予采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 議,但並未
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
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並不否認 與原告發生相撞,隻
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並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
倒後受傷,且係與被告相撞後受傷。

2、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並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原
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證人未能當庭提供身份證等證件證明其身 份,本院未能當庭
核實其真實身份,導致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證人庭後第二
天提交了身份證以證明其證人的真實身份,本院對證人的身 份予以確認,對原告當庭認
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證人陳二春當庭陳述其本人當時
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其看到的隻是原告已經 倒地後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證明原告
當時倒地的具體原因,當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該過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

3、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
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
,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

4、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
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 償款,被告認
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
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 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
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麵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
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 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
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
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 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
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
,而應為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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