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人類自有大憲章


最早的人類自由大憲章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經學原理默想錄》

在《創世記》第二章就記載:“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創224)。此處的動詞עָזַב (ʿā∙zǎḇ)主要意思就是“abandon, reject, desert,”[1]  也就是“離棄”的意思。在舊約聖經中多出用這個詞來表示以色列人離棄耶和華,轉向別的神靈(申2820;士1013;代下3425;賽14)。在這節經文中,表明人有離開父母的管轄的絕對的自由。[2] 巴特考察說,《創世記》第二章所代表的就是“舊約聖經自由大憲章”(the Old Testament Magna Charta of humanity),因為此處所強調的是亞當可以自由地和自己所愛的女人結合。[3] 人類的自由以婚姻自由為標記。

婚姻自由當然在伊甸園中就有法律的限製,任何時候都不是隨心所欲的。真正的自由就是上帝的律法之下的自由,任何人都沒有沒有權利淩駕於其他人之上,根據自己的意誌和利益對上帝已經賦予他人的自由加以限製。因此,上帝藉著先知摩西重申:“所吩咐你們的話,你們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號角你們遵守我所吩咐的,就是耶和華你們上帝的命令”(申
42)。此處所涉及到的並不僅僅是在字麵上對上帝的法律所以加添或刪減的問題,而是直接涉及到上帝所賦予的人民的權利的問題。

古往今來,形形色色的獨夫民賊總是以玩弄法律為手段,朝令夕改,對他人進行財產上的剝奪和人身上的戕害,瘋狂地滿足自己變態的私欲。上帝所賜給的法律就是最高的“上方寶劍”,這上方寶劍首先要斬殺的就是那些藐視上帝的法律的人。因此,古往今來,不管是在教會內部,還是在教會外部,那些試圖肆行自己的私欲的人總是想方設法地反對、廢棄上帝的律法。真正敬畏上帝的人,當始終清醒地認識到罪人的這種狼子野心,堅定不移地持守上帝的道路。



[1]Swanson, James: Dictionary of Biblical Languages With Semantic Domains : Hebrew (Old Testament). electronic ed. Oak Harbor : Logos Research Systems, Inc., 1997, S. DBLH 6440, #1.

[2] Richard M. Davidson, Flame of Yahweh, p. 43.

[3] Barth, Church Dogmatics, 3/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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