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家鑫案件不是沒有疑點,而是有很大疑點。

來源: 賈平凸 2011-06-10 06:28:2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331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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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平的角度來說,這個案子審理機會不均等,過程不公平。讓已經被輿論媒體distort了的民意左右法庭,這就不是公平,是不公平。

從公正的角度來說,這個判決是不公正的。大家都以為這個案子沒有疑點,是因為大家都被媒體煽動了情緒。這個案子疑點巨大,隻是大家視而不見罷了。我確實一直以來沒有多這個案子關注過,我不知道藥家鑫是誰幹什麽的。直到看到藥家鑫死刑執行的城頭貼,才去關心了一下。如果此案有陪審,我應該可以勝任。

此案最大的疑點,就是藥家鑫的殺人動機。

所有人都覺得他殺人動機肯定是想要逃脫責任,殺人滅口。我說這是所有人的Bias。所有人一看那消息,交通事故,然後八刀,人死了,肇事者不見了。這不是殺人滅口逃逸現場是什麽。正常人正常思維都是這樣想的。但是這是錯的。

既然逃脫責任是動機,誰來證明一下以殺人責任置換交通事故責任是為了逃脫責任?殺人償命,是中國人都明白,即使不懂法的看完了水滸也知道這個。中國文化就是這個精髓,每天耳濡目染都明白。藥家鑫會不知道這個?

所有人又說了,殺人滅口了,所以藥家鑫認為殺人責任比留這活口的交通責任容易逃。深夜殺人之後,毀屍滅跡是不是讓殺人責任更容易被逃掉。那麽有車的藥家鑫,轉移屍體很容易,他沒有毀屍滅跡,為什麽不起碼轉移一下屍體啊?這個問題可以有人有興趣跟我繼續辯論。恐怕斑竹覺得這裏不宜辯論,到我博客裏我等著。

還有,所有人都認為藥家鑫開車離開現場是逃跑。我說不是。既然是逃跑,為什麽第二天還去上課?開車離開現場隻不過看上去像是逃跑,其實是他在理智已經遊離大腦以後的行為慣性。犯罪心理學家李玫瑾說藥家鑫八刀是鋼琴手慣性,我覺得這個勉強,但是後來的開車回家和去上學都是慣性。我不知道專家怎麽不說這個,非要說鋼琴手這個招人詬病的慣性。也許專家是犯罪心理專家,她隻關心殺人時候的事情,殺人以後的東西她就不管了。

藥家鑫這個案件其實很可能是這樣的:

1。發現開車撞人,藥家鑫想下車跟張妙了事的。

2。張妙的某些舉動刺激了他(可能就是記車號),藥家鑫覺得張妙是想趁機把責任搞大賴上他。

3。藥家鑫(具有某些不正常的心理基礎),心理被刺激後的反應是阻止張妙記車號。行動上采取的是動刀。中國人文化渲染,潛意識裏的暴力傾向是很高的。

4。動完刀子了,人死了。藥家鑫已經精神失常。他如果有理性(rational)的話,深夜裏最好是毀屍滅跡啊,他根本想不到這個,因為他大腦一片空白。

5。剩下來他隻有按照行為慣性做事。開車回家,這時候開車也不理智,看見行人都反應遲鈍。但是回家的路對他來說是慣性的一部分。

6。第二天去上課,也是慣性。

7。直到他逐漸清醒,敢跟父母講了。父母帶他去自首。要求他坦白從寬。

8。希望寬大的藥家鑫,在坦白認錯態度的基礎上,過度坦白了。

9。下車是為了殺人滅口,這如果不是藥家鑫自己說的,也肯定是審訊者暗示和認定的。當審訊者暗示性的詢問他,你看見張妙記車牌後做什麽?他會說我用刀子捅她。你知道這會致死嗎?他會說,我知道我錯了。你知道這屬於殺人滅口的行為嗎?他會說,我知道我錯了,我犯了不可饒恕的罪過。這又是一個深度懺悔的虛弱靈魂在希望得到原諒時的辦法:過度坦白。

10。開車回家是逃逸,藥家鑫自己都不知道什麽是逃逸。他不會有著個思想。當審訊者暗示性的詢問他,殺人以後你幹什麽?他會說我開車回家。你知道這是逃逸行為嗎?他會說,我知道我錯了。這又是一個過度坦白。

11。可惜,本案到此已經事實清楚,民意過天,法官哪裏會有獨立判斷的能力。即使有,他也沒有違抗民意的勇氣。因為藥家鑫不是李子銘,更不是胡斌,所以民意和上意現在是一致的了。民意和上意雙重力的作用下,這個案子必然在開庭公審後加速落體一般結案。所以,3月23日開庭,三級審理和核定,都到了高院,6月7日執行,何等效率!

12。總結一下,本案不是沒有疑議,而是社會沒有足夠的爭議。藥家鑫的同學,少數學者爭議過,但被媒體和民意不是打壓也是忽略了。在中國目前的公檢法體係下,這些爭議是毛毛雨。

法官沒有獨立辦案的精神,讓民意上意左右。上意和民意之間到底是怎樣的交易我不得而知,我不能完全相信上意也是完全被民意左右的。可能50%吧。

我還算是一個中國互聯網炒作的業內人。本來有個團隊在做這種事。我以後有時間再跟大家分析論證舉例說明中國互聯網現狀之下一個概念需要經過什麽樣的過程上升為民意。我現在隻是很可惜,如果我不是去年夏天撤出了那個行業又會了美國歸了海的話,也許藥家鑫這個案子的民意會是更加公正一些的。

這是我又一次看到中國人這麽unanimously(統一)的同意殺死一個人。還有很多次例子。最著名的是劉少奇。兩件事之所以相提並論,是因為同意殺人的中國人的unanimouse程度,而不是兩個被殺死的人有什麽相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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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指出一個問題,不殺藥家鑫不足以警示後人犯同樣的犯罪。也就是說,殺雞給猴看。猴子以後如果撞人也想殺人滅口,他必須知道那時候自首都沒用,就不敢殺人了。如果藥家鑫寬大了,以後就有人在撞人後因為反正自首就可以免責所以先殺人。

我說這是普通人思維的bias。有哪一個人會因為不必承擔責任就會殺人。殺人的動機會這麽簡單嗎。藥家鑫難道是因為李子明胡斌的例子才殺人的?寬大了藥家鑫,他還是回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死緩,或者有期徒刑20年什麽的。後人再出類似情況,他就要想想是長期牢獄還是賠錢好?但是如果他真的選擇了殺人,它起碼還願意自首。現在殺人的都不願自首,因為自首沒用了。

所有跟帖: 

放屁放屁,真正豈有之此理! -月潛- 給 月潛 發送悄悄話 月潛 的博客首頁 (132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06:39:31

不要以為放屁我不會。我的屁很臭。 -賈平凸- 給 賈平凸 發送悄悄話 賈平凸 的博客首頁 (37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07:03:05

可謂屁仙 -月潛- 給 月潛 發送悄悄話 月潛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08:05:22

張妙的某些舉動刺激了他---所以他就殺人有道理?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0:27:18

大家快跑,二傻來了(讀 liao,一了百了的了) -sellfish- 給 sellfish 發送悄悄話 sellfish 的博客首頁 (43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1:38:19

你是二傻? -不明則問- 給 不明則問 發送悄悄話 不明則問 的博客首頁 (42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4:58:13

我是老傻。二傻,你真夠傻得了,不認得我了? -sellfish- 給 sellfish 發送悄悄話 sellfish 的博客首頁 (279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7:19:38

你把藥家鑫三個字到google 看看, 就知道你並不了解全部的案情。你推測的肯定是根據 -清涼媛- 給 清涼媛 發送悄悄話 清涼媛 的博客首頁 (25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2:12:02

又犯糊塗了。瞎子摸象,才會唧唧喳喳熙熙攘攘吵吵鬧鬧,才有麵紅耳赤拳來腳去上躥下跳 -sellfish- 給 sellfish 發送悄悄話 sellfish 的博客首頁 (123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2:23:51

犯糊塗的時候,就得 -清涼媛- 給 清涼媛 發送悄悄話 清涼媛 的博客首頁 (9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2:31:00

這是我跟其他人的帖子,在這兒再多說兩句: -小小花- 給 小小花 發送悄悄話 小小花 的博客首頁 (2073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2:20:38

說得很透徹,尤其是最後一段。 -清涼媛- 給 清涼媛 發送悄悄話 清涼媛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2:26:54

要是判死緩,那殺人都可以自首去了。花姐差矣 -賈平凸- 給 賈平凸 發送悄悄話 賈平凸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3:43:19

你說得真好。非常透徹。 -玉壘關- 給 玉壘關 發送悄悄話 玉壘關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3:59:36

"殺人自首了就判死緩" 不會成為一種製度,或必然。 -遍野無塵- 給 遍野無塵 發送悄悄話 遍野無塵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23:34:52

偶覺著不殺藥家鑫也是可以的。 -鎖問- 給 鎖問 發送悄悄話 鎖問 的博客首頁 (378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5:06:40

這的確是可以,但殺他也不過分。警誡誰之類的話都是那些傻家夥們如此這般說而已。 -清涼媛- 給 清涼媛 發送悄悄話 清涼媛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17:10:17

假說你說的都成立,按刑法判他死刑也沒錯。更不能因為有民意,就要反著來才算公正。 -遍野無塵- 給 遍野無塵 發送悄悄話 遍野無塵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10/2011 postreply 23: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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