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 留期限是指拘留至批準逮捕前的時間,拘留的期限根據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 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累積而計算。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高請人民檢察 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所謂特殊情況指案件比較複雜,或者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3日以內難以報請批捕的。對 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此類案件的顯然在3日或者7日之內難以查明,因此法律規定可以延長 至30日,以適應打擊刑事犯罪的需要。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 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將在押人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 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其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 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逮捕期限包括逮捕審查期限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前者參見拘留期限,後者參見偵查羈押期限。
偵 查羈押期限是指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 1個月。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麵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以下簡稱" 四類案件"),在上述的3個月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 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的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 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